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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不良资产处置性质,依法保护国有资产——从《物权法》谈起

http://www.dffy.com 2007-3-11 10:23:01 作者:余茂玉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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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草案非常注重国有资产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大力量保护国有资产,打击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而在这过程中不良资产的处置性质必须认清楚,笔者曾撰文指出,不良资产的依法处置是国有资产保护的重要表现。(参见《解读<物权法>草案,依法处置不良资产,保护国有资产》)
  
  不良资产依法处置的缘由
  
  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建设的过程之中,市场经济秩序存在一些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这是由于多种因素所导致的包括地方保护、利益群体、腐败作风等。就国有银行贷款来说,“赖账”是个突出问题,欠银行的债不还似乎是天经地义之事,这是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大量呆滞帐的形成严重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遂采取有力措施,成立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这些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但在社会上却又刮起了逃废债务的风潮,这无疑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金融秩序,形成了巨大的潜在金融风险,历史沉淀的这种“赖账”现象仍在继续蔓延,依法维护不良金融资产债权,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场攻坚战。可见,大量不良资产积淀下来严重阻碍经济发展、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是国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并依法处置不良资产的缘由之一。
  
  依法处置不良资产、维护债权刻不容缓
  
  不良金融资产债权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不仅关系着金融风险能否得到化解,也关系着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能否得以建立和维护。国家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追偿债务、债权转股权、重组、股权出售、转让、推荐上市等资本运作手段,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这反映出党中央、国务院运用市场化的经济运作手段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坚定决心。在我国不良金融资产是在由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中形成的,是因为缺乏良好的市场经济序尤其是金融秩序所付出的代价。要处置好不良金融资产,运用行政手段显然行不通,必须采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特殊运作手段。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不能依法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业务运作手段,对于构建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将产生重要影响。(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总裁汪兴益:《依法处置不良资产就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http://www.xici.net/b49483/d1504448.htm)在一个市场经济社会里,重组、拍卖、转让、置换等经济行为是经常发生的,相应的运作手段也经常运用,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如果没有这些经济行为和手段,整个市场经济将是“死水一潭”,各种资源就得不到优化配置,实际上也根本谈不上建立市场经济秩序。
  这里有个问题即受让人的低价收购问题,从表面上来看这似乎毫无疑问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但实际并非如此,这是对不良资产处置性质没有认清所致。在合同转让过程中,受让人的支付成本包括货币成本和非货币成本。从货币成本的角度来说,受让人通过竞价支付的对价相对不良资产数额可能较小,但是其同样要支付非货币成本,这种非货币成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债务人经营的商业风险成本;另一方面是追索债务的成本。从市场经济角度来说,正是这种非货币成本的高昂,促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愿意以低的价格转让债权。最近出现在安徽芜湖的一起不良资产“打包转让”案之所以出现了“一审法院尚未判决 二审法院已知结果”(中国青年报 2007-03-09第七版,地址: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03/09/content_1693806.htm)的情况,笔者认为,有关人员可能在认识不良资产处置问题上有偏差,这是令人深思的。就该报道和相关媒体报道的内容所反映案件事实来看,确实存在很多程序、实体和证据问题,但笔者此处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此处笔者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该案中受让人是以550万元购买了8000多万不良资产,但需要注意这8000多万不良资产是处于呆滞状态的,是“烂苹果”,如果不由人去吃,可能就会彻底“烂”掉,而让别人吃,并对价值进行部分回收,这本身就是国有资产保护。
  
  转变观念、严格制度,依法处理阻碍保护国有资产的行为
  
  从《物权法》加强保护国有资产的规定来看,法院在处理不良资产转让纠纷案件中,务必认清不良资产处置的性质,或许法院在处置此类案件方面的谨慎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但要避免“好心办坏事”,一旦阻挠依法进行的不良资产转让市场行为,必将造成更大规模的国有资产流失。笔者认为,一方面在国家应加大力度保护国有资产,保护依法进行的不良资产处置行为,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健全配套措施,从严处理阻挠国家依法进行国有资产保护、干涉依法进行的不良资产处置、维护地方或某些利益群体利益的行为。同时笔者认为,各级法院必须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思想,从国家大局出发,促进国民经济向良性方向发展,依法处理不良资产转让案件。各级检察机关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第(六)项有关“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的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在不良资产转让纠纷等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所谓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等共计7项内容。检察机关应严格依据此项规定对民事枉法裁判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不良资产依法处置的进行。
  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大量不良资产的存在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政府、司法机关应转变观念,认清不良资产处置的性质,加强国有资产保护,保护依法进行的不良资产转让案件,要从大局出发,而不能从某些地方利益出发,要从政策和法律出发,而不能“鸡蛋挑骨头”。通过建立和健全各项配套措施并严格执行现有制度,笔者认为,国有资产保护将会进一步加强,这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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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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