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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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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3-28 17:48:14 作者:黄海燕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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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够健全
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一些地方尽管建立了流转中介组织,但真正按市场经济法则对土地流转进行运作的并不多。流转市场发育不良,中介组织匮乏,信息不灵,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和优化配置。
(三)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不规范
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有建立,在完备流转手续、规范流转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不少农户采用“口头协议”,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纠纷隐患较多。
(四)土地流转中政府定位不当
一些乡村组织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或者作为突出地方政绩的形象工程,损害农民利益。一些地方热衷于搞“反租倒包”,由于流转的动机和做法各异,在操作中曲解甚至违背土地政策,如有的强行反租,有的租金补偿过低,有的明着“反租”,暗着“倒包”,土地租金的收益分配缺乏透明度。
三,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核心是“三权”(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自愿自主、市场契约和政府监督,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既有利于土地转让方,又有利于受让方。[9] 2005年1月19日公布,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办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流转的当事人、流转的方式、流转合同、流转管理等内容。特别规定了:“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这对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笔者认为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土地流转制度进行完善。
1、明确的承包经营权
对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要作明确的界定,确保农民手中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独一无二的,权属是明确的,没有争议的。只有这样,农民才能真正地认为他是拥有了土地的,也只有这样,土地流转中才不会出现权属纠纷。
2、规范的流转形式
对土地流转中的程序要作严格的规定,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流转,不但要形成书面的形式,而且应是明确具体的。可以设立农民自发性的组织,如农业协会之类的组织,聘请法律顾问为农民的流转合同把关,维护农民的利益。
3、中介组织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组织,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中介组织及时掌握农业信息,在农地进入市场之前,农民就能对其所承包的土地的价值有个清楚的了解,能对是否转让承包权或转包有充分的认识。增加土地流转的机会,减少土地流转的风险,形成规模效益。
4、对集体经济组织及地方政府作必要的约束
以法律的形式采取有力的措施防止地方政府截留土地流转所得,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过程中,这是最大的问题之一。往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给农业开发者所得的承包金,并没有得到任何利益,这也是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村干部截留承包金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否则不能杜绝村干部违反土地承包法的民主议定原则,擅自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
注释:
[1]王宗非:《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与使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页。 [2]农业部令第47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生效。 [3]农业部令第47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生效。 [4]农业部令第47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生效。 [5]王泽鉴:《民法物权之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6]刘凯湘、张劲松:“抵押担保若干问题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2001版第2期第78-84页。 [7]王军:“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或抵押吗?”,载《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2月26日第22版。 [8]杨玉熹:“论物权法定主义”,载《民商法学》2002年第四期,第98页。 [9]中国农地制度课题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0-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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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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