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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纠纷的若干问题探究

http://www.dffy.com 2007-3-28 17:48:59 作者:宋燕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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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势利导,引导、规范农村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序、合理、有偿流转,从源头上避免新的土地承包纠纷。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将越来越普遍。但由于流转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程序,往往引发新的矛盾。应制定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政策和措施,鼓励农民在自愿、有偿、依法的前提下,采取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反租倒包等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并从程序、主体、内容、合同文本等方面予以规范,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并防止出现因操作不规范而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发生。同时,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流转合同的立卷、归档制度,以备查用。

  (4)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包保、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各级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采取领导包镇、镇干部包村的办法,层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明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制。农户与农户之间引发的纠纷主要由村组负责调处;农户与村组引发的纠纷,主要由镇出面协调;农户与镇及以上引发的纠纷,由县、乡两级政府共同调处。同时,信访、农经部门要通力协作,全力做好信访的接待和纠纷调处工作,消除对立情绪,解决实际问题。对于少数地方违背土地承包政策,群众多次上访,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要派专班调查,属因违反法律、政策和处理不当引发的多次重复上访和恶性案件的,严肃追究包点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5)尊重群众首创精神,落实村民自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增强基层调解调处纠纷的能力。农民的问题农民自己最有发言权。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村组按绝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在国家法律许可的框架内,对耕地进行适当调整,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从实践来看,不少村组为调解土地承包纠纷而进行的探索虽然与政策不尽相符,但得到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此,应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将村民自治真正落到实处,鼓励基层村组在征得绝大多数群众同意和国家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自我调解调处土地承包纠纷。同时,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村两委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增强其自我调解调处纠纷的能力。

  (6)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后顾之忧。当前相当一部分农民仍把把土地当作养老、防老最主要的依托,即使丧失劳动能力或有其他就业渠道,仍然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等各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从而减少土地承包纠纷的发生。

  四、土地征用纠纷

  土地征用是调整私人所有权与财产社会利用矛盾的最强有力公法手段,是国家为公共需要或公共用途行使其最高土地所有权(终极所有权),强制取得私人土地并给予补偿,取消其所有权,另外支配使用的一种措施。在美国法制上称之为最高土地权,即指最高统治者在没有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将财产用于公共目的的权力,故又称土地征用为征用权。[2]在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行使,集体土地农民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土地使用权。这样以来,土地征用的对象便包括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本文主要是对集体土地被征用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我们不能否认,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迅猛推进,城乡差距日益缩小。农村集体土地随之大量被征用,特别是紧靠中心城市的周边地区,最容易受到城市化“辐射效应”的影响,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土地征用现象的日益增多。对于世代依赖土地为生的农民而言,一旦失去土地,他们的生存即面临着潜在的威胁。土地征用已经成为一个不容我们忽视的新问题。

  1、有关土地征用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用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土地附着物及其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被征用的土地上的附着物极其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其中,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此外,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尽管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土地征用补偿的标准和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单就发放率一项而言,各个地方并没有严格去执行。绝大多数村民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对于有关土地征用的补偿范围和具体标准更是无从知晓。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同时,应当加强农村普法的力度,让每个村民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督政府依法行政。

  2、不规范的土地征用程序

  一定意义上讲,依法办事就是依程序办事。程序使法律获得生命,无程序即无法律。[3]现代社会仍需要权力维持法律的权威,同时又必须对权力加以严密控制以防止权力滥用,控权的正当手段之一就是使权力行使的公开化、高度的民众参与、高度的程序化,这就离不开法律程序。[4]法的程序不仅促进正义,安全,秩序等外在实体价值目标的实现,而且它本身就蕴涵着符合正义要求的内在优秀品质。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实体。因此,正当的法的程序被看作是现代法的基石。现有的土地征用程序极不规范,缺乏透明度和群众的监督,即使这些不规范的程序,在实践中也没有得到最基本的实施和贯彻,而且难逃被扭曲的命运。

  现有的土地征用程序的实施和贯彻普遍存在以下现象:

  (1)被征用的土地长时间闲置浪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地方政府在征地的过程中往往只关注自己的利益,而对于被征用的土地的“命运”就不再那么过多的去关注,大量的土地被闲置浪费。

  为什么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土地被闲置浪费的现象呢?是因为我们的立法有缺陷吗?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均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在闲置土地的处理上采取了(1) 让原权利人继续耕种,(2)交纳闲置费,(3)由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那么,这其中的原因又是什么呢?因为土地增值分配主要为县乡镇所得,地方政府为官一任,千方百计从农民手中低价征来建设用地,利用农业用地的补偿金额和工业商业用地市场价格存在的巨大落差,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能出让则尽快出让,往往缺少对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以及对相关企业资质的考察。而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和私营老板,看到了土地升值的潜力,往往想方设法变相圈地,实际投资是假,变相转手炒作是真,导致一些工程难以及时开工,而且一拖再拖,从而使大量土地闲置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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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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