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土地征用极不透明和公开,缺乏群众的监督和参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依法先征为国有,其土地使用权才能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只能是代表政府的土地管理局,因此,村集体是无权出让本村集体土地的。这样一来,政府既是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又是征用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土地管理部门在重大决策上听从于政府,政府部门集多种职能于一身而本身又缺乏有效的监督,致使政府部门产生大量违法征地行为。因为土地征用往往带来巨额的征地款的分配,以致在一些农村,竟出现了重金买“村副”的现象。那么,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农民们又是扮演了一个怎样的角色呢?他们除了知道发放在手中的所谓的补偿费以外,对其他的便一无所知。在整个土地征用过程中,一般只是由村干部在期间协调,广大村民并没有参与到其中,除了领钱,别的什么都不知道,有关土地征用和补偿安置的情况也未向村民公开。
五、结语
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经济建设,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我们要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抓住时间,大胆实践,尽早制定出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注释:
[1] 张顺强 、罗宝珊:《制定法与民间规范的耦合》,中国法院网。
[2] 林乐、贾生华:《有关土地征用的理论基础、法律程序和补偿机制的推介》,《上海土地》2005年第二期。
[3] 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第418页。
[4] 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第4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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