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当代中国,农村土地正进行着一场潜移默化的革命。与此同时,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土地征用等问题所引发的与土地有关的纠纷日益突显,且不断增长。而我国关于土地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有许多理论和实践的问题有待与进一步的思考和完善。目前,随着物权法的确立,土地制度越来越引起关注,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中国农村土地现状所存在的问题做一些简单地分析和总结,希冀以此为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纠纷 土地征用
一、引言
“中国的问题,大多出于农村,农村乱则天下乱,农村治则天下治。”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13亿华夏儿女,9亿在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村。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要构建和谐的农村,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1]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是一切生产和生活的源泉。建国以来,农村土地经历了从土地改革到人民公社化运动再到联产承包责任制三个阶段。我们一直在探索着符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法律制度,这其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 , 被中国农民视为命根子的土地正进行着一场潜移默化的革命。因土地所引发的纠纷大量涌现,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新问题。
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农村建设用地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建造住宅的重要的物质保障,也是农村发展非农业经济以及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和兴办公益事业的物质要素。其中,与农民自身利益联系最为密切的当属宅基地,无怪乎人们将计生、提留和宅基地看作是农村工作的三台戏。目前,城郊农村的规划正在或者已经纳入城市的规划之中,城乡之间的差距在日益的缩小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农村村庄的规划和房屋的建设正经历一场潜移默化的革命,与此同时,也随之引发了大量的宅基地纠纷,危害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取得,必须经过合法的批准手续。一般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但是,现在农村基本上是按照村里的土政策。一般村民只是向村里口头说一下,然后再缴钱,下来就是等通知了。至于最后能否批下来,那就不一定了。
村里发生的宅基地纠纷主要是因为村干部本身的问题。村里的干部往往在上任之前要花费大量的钱财,所以一上任,就只顾一己之利,只管收取村民上缴的宅基地使用费,对于是否符合条件却不做调查,谁缴钱多谁先得地,有时在同一宅基地上答复多人多次,有的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给自己的亲戚朋友留条件好的宅基地,于是多建乱建成风,造成了邻里之间的矛盾,有时甚至两家为此少不了一场恶斗。
另外,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依照法律可以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新建房屋。但在现实中,一般能盖房的在事前都私下和村干部打好了招呼,即使土地管理部门来人查处,因为农民建房几乎都要花完手头上所有的积蓄,有的甚至还要向亲戚朋友们去借,辛辛苦苦建好的房子不可能让你说拆就拆,他们会跟你拼命。对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使来检查了,只不过是走走过程罢了。因此,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很不到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宅基地使用权依申请取得的在实践中不规范操作是引发多建房乱建房的现象的主要原因,由此也产生大量的矛盾。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地的,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是,一些村官个人素质不高,为了一己之利置法律规定于不顾,而且相关部门执法不严,敷衍了事,从而使得这些规定在一些地区并未得到真正的落实,导致大量纠纷不断地涌现。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随着农村承包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大,土地承包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这制约了农村经济结构的正常调整,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
造成这些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有些乡镇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越权处理承包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经济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违法行政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2)有的乡镇政府缺乏市场调研,也未因地制宜,主观地用行政命令强迫农民进行模式经营,或者改变土地用途,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3)部分村社干部存在素质问题,在具体工作中难以正确地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甚至有违反法律政策发包土地现象出现,很容易引发纠纷。(4)一些地方在本村妇女出嫁或者离婚后,该妇女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原土地承包合同也未到期,即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其原来承包的土地,使该妇女因为出嫁或者离婚丧失了土地承包权。(5)农民承包方未按约履行合同造成纠纷,有的承包户以低价承包,又擅自以高价转包,从中坐收渔利;有的不遵守合同约定,故意拖欠承包费;有的承包户不主动交承包费,村委也不进行催收;有的村委班子更换,集体事务无人管理,造成承包户未能及时交纳承包费;有的承包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合同约定破坏土地和林业资源,损害集体的利益。(6)人多地少的现实问题难以得到平衡。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
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补偿或土地置换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所说:“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那么,怎样才能从根本上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呢?
(1)以完善规范二轮承包为旗帜,适时对农村土地进行调整规范,全面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和巩固的土地承包关系是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的基础。二轮承包政策执行不到位,操作不规范,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混乱错杂,是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源。加之近年来人口、耕地数量都发生了变化,土地计量标准不够统一等,造成新的土地承包纠纷。因此,必须高举完善、规范二轮承包的大旗,下决心对混乱错杂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全面清查、理顺。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纠纷,夯实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石,维护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利益。应正视农村土地承包现状,对各地二轮承包时没落实的问题重新排查摸底,分类处理,充分考虑二轮承包和农村人口、耕地数量变化情况,出台统一的政策,界定承包对象和土地,统一计量标准,核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这样既可以有效地解决现有的土地承包纠纷,也为今后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奠定坚实基础。
(2)多渠道、多途径转移农民,真正变“农民”为“市民”,缓解人地矛盾,减轻土地压力。出现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原因是人多地少。因此,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长远措施应着眼于减少农民,减轻农村土地的人口承载力,缓解土地压力。一是进一步引导、鼓励各地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建设城镇步伐,建设就业门路广、人居条件好、吸纳能力强的襄阳城区,就近转移农民。二是大力发展打工经济,多渠道、多途径输出农民,远距离转移农民。三是积极向农业的深度开发、广度开发进军,发展劳动密集型农业,比如蔬菜、花卉等产业就地转移农民。四是探索“股田制”的做法,引导农民以土地入股形式,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开,使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已不是传统意义的种地养家农民)既可以获得打工收入,又可以获得承包权所带来的收益,双向受益,同时也可以提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集约经营,一举多得。五是加快户籍改革步伐,让离地进镇、进城农民能够真正落根,变农民为城镇居民,不再倒灌回流,减轻土地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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