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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垫付款该如何处理

http://www.dffy.com 2007-4-12 10:42:29 作者:王华娟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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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5年3月6日,陈某驾驶的三轮农用运输车与王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王某受伤。在其治疗期间,陈某垫付医疗费8000元。该起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05年11月16日,王某将陈某及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起诉时,王某向保险公司主张的损失额中不包括王某的垫付款8000元,法院在其诉请范围内作出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赔偿44073元。2006年4月11日,陈某将财产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尚未赔偿满额的部分计5927元。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负次要责任的,保险人只应赔偿被保险人所应承担责任部分的95%(8000×30%×95%),所以,保险公司只应赔偿陈某2280元。
  [争议]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与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相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属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关系,虽然陈某没有在王某与保险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一并提起诉讼,而另行起诉保险公司,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已规定,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其损失应由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的三轮农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为5万元,且已赔偿王某44073元,对于陈某垫付的8000元,现保险公司应返还陈某垫付款中尚未满额部分的5927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应将陈某的垫付款尚未满额部分的5972元,按照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率,由保险公司赔偿给陈某5630元(5927元×95%)较为合理。
  [评析] 一、界定陈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案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诉讼,陈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属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关系,王某与陈某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04年5月1日之后,应适用《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另根据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机动车方于诉前已给付受害人部分赔偿款,如受害人在起诉时向保险公司主张的损失额中已扣除该已付款的,法院应在受害人诉讼请求范围内依法作出判决。
  二、从陈某与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来分析
  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责任应是在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范围内担责,与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无关。在王某与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赔偿中,陈某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只是一种垫付责任,从理论上讲,垫付责任并不是终极意义上的责任形式,陈某只是为了抢救伤者行使的一种暂时代付责任,在保险公司对王某的赔偿没有超出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时,理应返还陈某的垫付款尚未赔偿满额的部分。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保险公司应返还陈某59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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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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