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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http://www.dffy.com 2007-4-19 20:59:38 作者:梁娟萍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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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新公司法确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注册资本额、出资方式、财物审计及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相关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新公司法就一人公司所做出的修改在我国公司立法发展的历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公司法的这一修改对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制度仍不够完善,尤其是一人公司设立之后所引发的一些亟待解决的社会性问题。

  一、  一人公司的概况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及不同理论

  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 or one-menber company)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其涵义是指公司资本由一个股东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1

  目前,各国公司法的理论学说对一人公司表现出三种不同的态度:一是完全承认,即公司成立时和成立后都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如列支敦士登、加拿大、荷兰等;二是有条件或有限制性的承认,一种是在公司成立时必须要求有两个以上股东,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是之后如果只剩下一名股东,则给予或有条件的给予承认;另一种是只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不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如法国、丹麦、比利时等;三是完全不承认,无论公司成立时还是成立后都不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如英国、希腊、意大利等。随着公司组织形式的发展,特别是有关法人理论和制度的完善,一人公司特别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已越来越多地得到各国公司法的认可,时到今日,完全禁绝一人公司的国家为数较少,而完全肯定或附条件承认者居多数。我国新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但是,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还未加以规定,所以我国属于有条件的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二)一人公司的分类

  一人公司在世界各国的发展过程中可以从不同的方面进行不同的分类。

  首先,从一人公司的实质涵义出发,在学理上可以将一人公司划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设立时股东即为一人,或者设立时股东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但在存续过程中由于出资和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导致原有股东只剩下一人的公司,前者称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后者称为存续中的一人公司,这两种情况又常被学者们称为原生型一人公司和继发型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则是指公司股东在人数上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真正的股东”,其余股东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在名义上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

  其次,依一人公司股东身份的不同可将一人公司分为法人一人公司和自然人一人公司。

  最后,依据公司形式的不同可将一人公司分为一人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 一人公司的特征

  我们所说的一人公司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公司,虽说一人公司也是公司,但它属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它有自己独特的地方,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一人公司的股东人数仅有一人,此点是一人公司最显著的特征。这说明一人公司欠缺社团性2而传统公司法坚持公司的本质是社团法人,要求至少有两人以上组成。

  第二,一人公司的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均由唯一股东所有,而传统意义上的公司的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由所有股东共有。

  第三,一人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因其股东只有一人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之间相互制衡的局面,使得一人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不能完全照搬传统公司机构的组织模式。

  二、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地位的价值

  (一)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价值

  ⒈笔者认为公司法从立法上正面对社会上广泛存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可以更好的引导一人公司在科学严谨的法律体系下健康的发展。

  一人公司之所以会广泛的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是因为其存在有着坚实社会基础。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有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制是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驱动力。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投资者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越来越大,任何类型的投资者都希望在经济活动中获得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以达到降低投资风险的目的。所以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个体投资者就采取拉人头凑足法律所规定的法定人数的方式来成立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这样以来既满足了公司法公司法定股东人数的要求,又可以享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然而利用这种方式设立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引发了许多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例如,经常发生的挂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所有权归属的问题;挂名董事要求行使董事职权所引发的经营权的冲突和诉讼;当公司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时,真正股东一走了之,而在挂名股东又不可能为真正股东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利益将受到严重威胁等一系列问题。

  所以笔者认为公司法理应对大量存在实质一人公司的现实情况进行正面的规范,即通过立法承认其存在的合法地位,而不是无视或逃避这一具有合理存在理由现实,沉浸于公司法人必须具有社团性传统理论当中。

  ⒉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为一人公司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和社会基础

  这有利于一人公司相关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促使其在科学的法律体系下更健康的发展,从而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出它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创造出更多社会财富,与此同时也就避免了实质一人公司存在所导致的社会经济秩序紊乱这一不利后果。

  (二)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地位的经济价值

  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价值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⒈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刺激了有能力投资的单一法人或自然人的投资积极性,鼓励个体创业。其原因主要在于:

  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地位确认之后,个人投资的公司即取得了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以法人的名义和法人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有限的责任。在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下,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合法的法律地位之后,它将同其他传统意义上的公司一样,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可以独立的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在交易的过程中增强了其对外的信用度,从而提高了自身的竞争能力。

  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避免复数股东之间易产生矛盾这一弊端,使有能力投资的投资者有了更广阔的投资空间。

  ⒉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地位有助于鼓励投资者将新兴的高科技术转化为社会经济财富,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在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不断涌现,诸如生物工程、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通讯工程等等。进入这些领域的投资者能否在强烈的竞争中获得胜利,主要在于科学技术的先进程度和对投资机会的准确把握。这类公司对于传统公司理论中资金的保障作用要求得不是很高,但对人合性的要求有所加强,然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正好具有资合性弱化但人合性加强的特征,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成为这种中小型规模高新技术投资者们最佳选择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被法律赋予合法地位之后,明显降低了该行业的投资风险,提高了人们对这种高新技术行业的投资的热情,从而带动了科技创新,进一步提高了整个民族的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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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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