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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不动产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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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4-20 20:23:50 作者:陈婷 乔黎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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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要具备上述要件,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就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物权受让人取得物权成为真正的物权人,而真实权利人也因此丧失了自己的物权人法律地位。物权受让人取得物权后就能产生一定的物权关系,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真实物权人因为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而丧失了物权,只能行使债权请求权,请求给自己利益带来损害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可依不当得利请求物权让与人返还财产,或依侵权行为请求物权让与人赔偿损失。另外,如果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登记错误存在过错,真实权利人也可请求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在我国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对于稳定市场经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方面是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的。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年1月版 2、李建伟:《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初探》,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杨立新:《共同共有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19卷第4期 5、于海涌:《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原则》,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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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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