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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平纵论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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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4-22 16:52:32 作者:整理人: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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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动产登记制度
房子登记生效主义是不是很严格地适用农村?就不能太绝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当然没有问题。现在的单位法人,都是登记是谁就属于谁。不动产抵押是以登记为准的。 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动产交付中的24条规定,动产中的三种东西必须登记:航空器,船只,大型机动车辆,在某种程度上它们是准不动产。机动车是谁的?只要合同已经完成了,东西是就是你的。如果这辆车撞了人,你把车卖了,你就得立即去登记,不登记你就得承担责任。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指新的买受人已经取得了权利,但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主义中还有地役权的规定,农村中的宅基地使用权。我国是以登记生效为主要原则,但不能说不登记就不生效。
如何进行登记?现在可以采取的方法,一是大统一,目前中国大约有十三至十四个登记机关。把这些部门统一起来很难。由于性质不一样,统计起来很难。但是,房屋登记必须统一。
登记机构的责任,立法机构已经意识到,增加登记机关就意味着增加了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如何防止登记机关滥用权力?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登记机构不得要当事人评估登记的财产;2、不能以“年检”等名义重复登记,登记只能是一次性的;3、不动产登记是按件收取费用,不能按面积、价值收取费用,这样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4、登记机关如果登记错误,对当事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在立法时争论很大:登记机关承担什么责任?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这又与行政机关的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有关。登记机关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要实际查看。登记机关有过错,如何承担?只要他已经尽到了他的责任,就可以免责。比如,买卖合同中也可能错,那这就不是登记机关的责任。如果买卖合同都没有,遗嘱都没有,一看就知道是错误的,登记机关当然要承担责任。登记机关的登记属于什么性质?我主张属于行政性质。如果登记错误,按民事赔偿还是按行政赔偿?能否按民事赔偿?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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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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