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民商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浅论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http://www.dffy.com 2007-4-23 21:27:43 作者:王公建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第五,过错责任原则已经能够达到制裁和教育违约当事人的目的,能有效防止类似违约现象再次发生,并避免了当事人间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有助于惩恶扬善,所以没有必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总之,合同附随义务既是履行合同的必要,又为我国合同法所认可。我们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能眼睛只盯着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也要做到为实现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而尽所应该做到的,本着诚信的原则,为合同的顺利履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参考文献:

  [1]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www.civillaw.com.cn

  [2]蓝蓝:“对缔约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载于《南开学报》2000年第6期

  [3]道文著:《试析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载于《法学》1999年第10期,第26页。

  [4]王泽鉴著:《债法原理》第一册,第39-41页。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第213-214页。

  [5]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第一册,第46页。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查看王公建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附随义务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五保”人员状告敬老院 (2006-8-3 19:21:21)
· 承租店面遭水渗 诉讼房主被驳回 (2006-4-18 21:08:24)
· 车放商场前丢了,谁负责? (2003-12-14 21:04:38)


上一篇:海洋油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2007-4-23 8:25:02)
下一篇:析离婚损害赔偿 (2007-4-26 19:53:46)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