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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重整──《企业破产法》引伸

http://www.dffy.com 2007-5-7 21:47:20 作者:李绍章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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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世事难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启动之后,并非每个债务人企业都会圆满走完重整程序,而有相当一部分重整程序,早在重整保护期内就会因为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严重恶化或者其他事由而迅速夭折,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未获法院批准,或者因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或不执行而终止。因此,爱情重整之路也不会总是一帆风顺。参照上述破产重整程序非圆满终止之情形,爱情重整程序也会遇到同样波澜。例如,在爱情重整保护期内,爱情当事人一方继续犯错,或者一错再错,严重涉足三角恋甚至多角恋,确已丧失挽回余地,爱情重整即失去意义;又如,爱情债务人提出的重整计划因欠缺诚信态度或者明显具有纸上谈兵色彩且不具备爱情再生可能的,爱情债权人可能就不会批准该项重整计划;再如,尽管爱情重整计划获得通过和批准,但爱情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只是把重整计划当作“忽悠”爱人的临时灭火器,干脆放任自流,“破罐破摔”,不予执行,等等,都会直接导致重整程序终结。爱情重整程序一旦如此终结,就意味着宣告爱情破产,并进入爱情清算程序,最终结束这份或长或短的情感恩怨。

  但不管怎么说,重整制度的创立与推广,本身所具有的维护债务人人格独立与存继之功能,保护债权人、股东以及劳动者利益之效用,促进公司企业营业健康、保障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之价值,却不容否认。从这个角度看,破产法的最大价值不在于如何使企业破产,而是怎样对其实施挽救。破产法即挽救法。企业破产与个人爱情风马牛不相及,爱情本为情感之事,不可能千篇一律使之程序化,但当爱情面临危机或者困境时,学习一下《企业破产法》,恰当借用破产重整制度之精髓,吸收挽回与复生之理念,避免草率解散爱情关系,尽量寻求拯救之策,则是当代青年男女和现代婚姻家庭有必要进修的重要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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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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