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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核心起草人之一。
自从1996年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跟随王利明教授攻读博士学位,王轶就开始加入到物权法的起草中来。他的博士论文、博士后工作报告都是围绕物权法的内容展开的。10年来,作为物权法草案专家起草组成员,他又多次参加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的专家研讨会,直接参与和见证了《物权法》的出台。
高票通过背后的集思广益

第一次采访王轶教授,是2005年7月,全国人大刚刚公布《物权法》草案内容,向全体国民征求意见。那时候,大家都乐观地估计,这部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将在2006年3月表决通过。但出乎意料的是,物权法草案四审之后被暂时搁置,2006年8月、10月、12月,又相继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直到今年的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经过七次审议后的物权法,终于以96%的高票顺利表决通过。
王轶说,物权法的起草之所以费时这么长,出台经历了相对比较大的周折,与物权法起草的背景有很直接的联系。对中国来讲,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究竟向什么方向转,实现转型的途径是什么,不同的人士、利益群体有各种不同的意见和看法,这很正常。
他告诉记者,在物权法草案全民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包括在进行第四次审议过程中,围绕物权法草案出现了一些重大意见分歧。王轶说,他印象比较深的内容主要有:一、在宪法和民法通则上强调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物权法草案全民征求意见稿中未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是强调只要是合法财产,都一体对待,平等保护。这些人士质疑,物权法是否存在违宪的嫌疑?二、在物权法草案全民征求意见稿中,相对我国已有的民事法律,更重视对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有人士质疑,是否通过物权法在中国推行私有制,改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三、现实生活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有些地方国有资产流失还比较严重,收入分配不公和贫富悬殊的社会现象也是中国所面对的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但物权法上看不到非常多的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规定。
“这些不同意见,只要是本着对国家、对民族负责任的态度表达的,都应该认真对待。”王轶说。
感情要靠严密的法律规则落实
在宪法和民法通则中,强调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物权法上未规定神圣不可侵犯,是否意味物权法存在违宪嫌疑?王轶认为,“神圣”严格来讲并不是标准的法律术语,“神圣”表达的是感情、态度,这种感情、态度要通过一系列法律中周到、严密的法律规则进行落实。王轶说,表达感情很重要,但在民事单行法中,最重要的不是表达态度,而是要通过周到、严密的法律规则,将感情、态度扎实地体现和落实。我们的物权法相对应于现行所有法律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程度并未降低,而是提高了。
至于物权法强调对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是否意味着物权法推行私有制?王轶认为,这一点物权法的态度非常明确,其第一条是关于物权法立法目的的规定,规定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物权法第三条第1款、第2款也有相应规定。这些规定宣示物权法维护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非推行私有制。同时,物权法强调对私有的合法财产与国家、集体财产进行同等保护,从某种意义来讲是至关重要的。
物权法设置了国有资产流失针对性措施
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有一种批评的声音认为,我们国家当前最紧迫的不是制定一部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而是要制定一部保护国有资产不至于流失的法律。王轶告诉记者,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确实一直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它涉及到很多私人取得财产的正当性问题。
王轶告诉记者,针对国有资产的流失,已经出台的物权法已经设置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大致来讲有几个方面:一是在物权法上,把那些特别是属于专门由国家来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做了明确的列举;第二个方面,有关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也设置了规定,比如由国务院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第三个方面,物权法确认有关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如果职责没有尽到的话,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个方面,针对现实生活中,在企业改制、合并和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存在比较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设置了专门的对策。
另外,王轶说,物权法所规定的对各类财产都适用的保护措施,对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是适用的,比如说像非法侵占人返还财产等规定,对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是能够发挥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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