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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新探(下)

http://www.dffy.com 2007-6-4 16:32:31 作者:徐育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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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要坚持证券公司破产申请的受理条件。原则上仍要按2005年9月在深圳召开的“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八项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最后,要处理好国家收购权利的申报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的关系问题。对于已纳入国家收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相关权利被收购主体代位取得,由相关主体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被收购的权利主体则无权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行政机关对于不应纳入国家收购的权利作出结论并告知相关权利人后,该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计算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应根据个案分别采用算术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

  自2003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颁布以来,法院受理和审理了红光实业、大庆联谊、银广夏、东方电子、科龙电器等10家上市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在适用司法解释审理这批案件过程中,注意了以下问题:一是揭露日的确定。既要根据揭露的媒体是否为全国范围的投资者所能接触、是否首次揭露了虚假陈述部分或全部内容,还要结合揭露后是否对市场产生了影响,及该虚假陈述是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等因素而确定。二是系统风险的问题。由于汇率、利率等金融政策、国内和国际的突发事件、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动等所引发的系统风险,是整个市场或者市场某个领域所有参与者所共同面临的,投资者发生的该部分损失不应由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但认定此种风险一定要慎重,不仅要有客观真实的风险诱因,而且要看相关指数是否出现了大幅度的波动,必要时可以监管部门出具的结论为参考依据。三是损失计算问题。以平均价格之差来计算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只是司法解释的原则性规定,法官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分别采用算术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最终确定损失的数额。最高院将在适当的时候,针对虚假陈述引发的这批案件进行认真总结。

  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

  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当前,对于投资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审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是民商审判一项全新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对证券法适用的系统性司法解释。

  关于涉及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侵权或合同纠纷。这类纠纷是在特定投资人与证券、期货经纪公司之间发生的,其主要特点是侵权民事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选择诉讼案由的权利。当事人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时,应依据侵权法律规范确定因果关系和划分责任。《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出台,融资融券交易不久将开启,证券公司与客户应严格按照其间订立的融资融券合同、部门规章和交易规则进行交易。一旦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可依双方订立的合同、部门规章和交易规则解决融资融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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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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