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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婚约彩礼问题法理分析

http://www.dffy.com 2007-7-17 20:47:57 作者:黄业生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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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下策

  在最高法《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仍在有效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和谐呢?首先法官需要自保,其次法官需要心理平衡。这是一个社会大变革时代,每个人都要经历一些自己不喜欢不接受的变化,客观的环境如此,当我们改变不了环境的时候,我们就改善自己的心灵结构,增强自己的适应性吧。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在物质上要看淡,在心灵上要自立、自强,增强自己适应环境的灵活性。凡事能过去就好,不必追求完美。多往前看自己的路,把自己的路走顺就好,不必要求人家环境如何。不要试图控制社会,只要把自己的事情理顺就行。自己理不顺的事,可以换别人理。别强求,顺自然。学习水流,水无常形,人心怡然。社会是流动的社会,人生是流动的人生,万物是流动的万物,一切都是缘,缘聚缘散,万象本空。本即为空,执空何益?轻财物,淡情绪,求顺利,洒洒落落。

  (四) 纠纷预防

  从预防彩礼纠纷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还是应该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毕竟传统的定亲帖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不明确,而口头约定又往往会产生证据上的歧义,所以还是书面约定比较好。时代不同了,古代的定亲帖在古代也许不会带来歧义,是那个时代通行的做法。可是,俗话讲“老方子不治少病”。中国的主流社会经过长达一个多世纪的变革和开放,已经由一个传统封闭的乡土的农业文明形态,转为融入全球的开放的重商主义文明形态,人们的生活方式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这个时代,是一个重合同守信用的时代,人们通常所说的合同是指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约定的书面合同。因此,婚约作为现代人也离不开一种正式合同,需要用与时代相适应的表达方式。可以考虑设计一种婚姻示范合同,把当事人关心的主要问题约定清楚,并以定亲帖的形式送帖和回帖。这样既合于传统习俗,又合于时代精神。当事人如有违约,违约责任也很界定,避免产生纠纷。

  (五)纠纷裁判的方法论

  和谐的婚姻秩序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我们解决民事纠纷,不能靠压服,我们不赞成法院的职责是“定纷之争”之说。“定纷之争”之说,具有明显的压服的感觉。我们裁判的境界应该追求“解纷息讼”。“解纷”者,解开当事人的心结,理顺当事人的纠纷也。“息讼”者,回归自心为“息”,就是引导当事人自我心理调整,理清自己的思路,从而从纠纷中解脱出来;在公堂上辩论为 “讼”,当事人不在公堂上辩论了,回家自我反省、自我调整去了。当事人各走各的路,各得其所。这就是自然之道,和谐之道。这才是我们的方向。

  八、答疑者问

  (一) 或曰,彩礼是陋俗,应当破除。

  答曰,婚姻质量的高低,从根本上说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感情。这并不意味着物质可以不要、物质不重要,物质生活一样是人生活的基础。婚姻的质量同样也受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只要物质生活还没有达到已经满足的水平,人就需要把物质因素考虑到婚姻之中来,彩礼就有存在的社会价值。这是社会存在。根据马克思关于社会的一般原理,社会意识是由社会存在来决定的,而不是相反。当彩礼还有存在合理性的时候,我们可以站在促进社会进步的角度提倡破除彩礼风俗,但不能强迫当事人选择超越他们实际生活水平和认识能力的生活方式。否则,就是扰民,就是忽视民生的实际需要。这是不符合和谐社会理念的。司法是解决现实矛盾,我们必须有立足现实的精神。“过犹不及”,这句古话所教导我们的中庸智慧,现在依然适用。

  (二)黄松有大法官在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答问时说“……经过反复研究,我们在中采纳了多数人的观点……”

  答曰,在婚姻家庭这个私人自治领域里,多数人的观点就能剥夺少数人的生活方式选择权吗?显然在非公共秩序的领域内,贸然设立强行性规范,是不妥当的。《解释(二)》第十条是相当不严谨的。

  (三)或曰,在最高法院看来,婚约不受法律调整,依婚约取得彩礼亦不受法律支持。

  答曰,若依法律逻辑,婚约若不受法律调整,则依婚约取得彩礼亦应不受法律调整,对此类案件法院不宜受理才对。事实上,最高法院采取了双重标准,一方面认为婚约不受法律调整,另一方面法院又积极干涉依婚约产生的彩礼。给人一种印象,最高法院一方面假惺惺的在婚姻领域高举爱情的旗帜,另一方面却看财甚重,把财物看的比婚姻信用重千万倍。其自身逻辑是混乱的,不能自圆其说。

  (作者单位:河南省宁陵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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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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