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民商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对民间借贷利息争议问题的探讨

http://www.dffy.com 2007-7-27 19:07:28 作者:胡静 来源:东方法眼

    绿  



  (2)利息支付不符合约定的认定标准

  利息支付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这以合同当事人对利息事先有约定为前提。在合同履行期限界满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利息支付义务。在此,利息的支付必须符合支付要求,具体有两项条件:首先是支付期限要求。包括两项内容:首先是利息清偿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息清偿以债务人清偿本金时一并清偿。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其次是利息多少的计算时间。利息计算时间的标准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准。一般情况下是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但是,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务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呢?这个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以,因为此种情况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因为提前偿还将直接减少借款的利息收入,对债权人利益有一定损害。拒绝提前履行对债权人而言是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同时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在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偿还利息进行约定,没有约定应当以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样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原则。

  (3)违法计息方式的认定标准。民间借贷中的“计复利”,俗称 “利滚利”,是导致贷款额急剧膨胀的计利方法,严重损害了公平原则。对重复计息行为性质的认识,理论与实务中曾有人认为,这仅是一种计算方式的不足,殊途同归,结果差别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条款可知,民间借贷中超过利息约定限度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而 “利滚利”等形式的重复计利行为也不予保护。因为,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约定的利率一般较高,若再重复计息,不但计算结果有差异巨大,而且往往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对计复利问题应依法严格测算。

  (4)利息偿还方式的认定标准 实践中,一些民间借贷纠纷对欠款偿还时并未约定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先偿还利息。对此,在有息民间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按期收取利息是债权人的主要权利。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是在到期时本息一同支付,还是应先按期支付利息呢?对此问题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如是分期偿还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之规定,来确定利息偿还方式。当然,依据地区特殊的交易习惯确定能够确定的,尽量要服从交易习惯。

  关于利息的计算,央行提供了两种计息方式的选择:一种是积数计息,将年利率折算成日利率,按存款实际发生的天数累积计息;另一种是逐笔计息,按整年整月计息,如果遇到有零头,零头部分按日计息。

  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

  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计算利息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

  (一)采用积数计息法

  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通俗地说,积数计息法就等同于日日复利。

  (二)采用逐笔计息法

  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胡静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借贷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约定不明时还款优先推定为付息 (2008-7-12 8:17:06)
· 司法实务中民间借贷复利的认定 (2008-6-13 21:43:29)
· 中介公司介入民间借贷现象的调查 (2008-5-25 16:53:03)
· 借贷案件中的利率四倍如何掌握 (2008-3-13 10:10:45)
· 法律空地上的地下钱庄 (2008-1-11 14:36:09)
· 民间借贷破解之道 (2008-1-11 14:35:24)
· 扯不清的借贷纠纷 (2008-1-11 14:34:08)
· 民间借贷:“杨白劳官司”如何判? (2008-1-10 11:32:05)


上一篇: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保险公司并非当然的被告 (2007-7-27 19:01:03)
下一篇:浅析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2007-7-31 19:35:32)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