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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寄宿制管理能否引起未成年学生监护责任的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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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0-17 17:50:42 作者:张广兄 张忠 胡亮亮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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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寄宿制管理能否引起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的特殊移转。
寄宿制学校作为对入学学生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新型学校管理体制,其性质主要是区别于全日制学校的走读制,对学生实行住校寄宿学习。其本质只是学校管理体制的一种扩展,即将普通学校对学生的上学期间进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延伸至学生在校住校学习、生活的整个期间。但寄宿制学校仍是法律、法规包括规章中所提及的学校,法律、法规包括规章并未对民办学校和民办寄宿制作出特殊的法律责任规定,这种上学方式和学校内部管理机制的变化,并不必然带来未成年学生监护权的转移。民办寄宿制小学仍是我国义务教育大框架下的一员,家长将学生送至学校后,仍是学校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与家长监护职责的有机对接,如果学生家长与学校在其招生简章和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入学协议中,并未就学生的监护作出委托的特别约定,也就当然不存在委托监护关系,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也不能发生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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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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