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民商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道德与法律──从大学餐厅餐具自助制度谈起

http://www.dffy.com 2007-10-25 7:15:46 作者:孙道萃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提要: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现实社会时刻彰显着法律的身影。就比如大学餐厅餐具自助,学生是否应该在用完餐具后将餐具送回餐台?这一问题引起了笔者的思考,学生自助后送回餐具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在笔者看来,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大学生道德修养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

  关键字: 餐具自助送回制度    道德与法律   权利和权力   法治与德治

  一、问题的提出

  1、案情介绍

  在大学餐厅,一般由大学生自助取用餐具(餐具分餐盘和碗筷,其中有些餐厅餐具碗一般会收取费用如一毛钱),用完之后也是由学生自助送回餐台,并由餐厅服务人员进行清洗。但是有一些大学生在用完后没有送回餐台,这影响了其他后续同学就餐,使原本有限的空位减少。为此,餐厅以及一些学校组织贴出横幅“请同学用餐后送回餐具”,但是效果仍不见好。于是有人认为这些没有自助送回餐具的同学道德修养低下,同时也引起了一些讨论。也有人认为这是餐厅的义务,应该有餐厅人员负责收回。

  这一个看似简单的生活问题,在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看,有以下几个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个大学生道德修养的问题。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会用餐后及时送回餐台,不仅可以方便后续的同学用餐,也是自己个人素质的体现,同时也无形中有益于自己就餐。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学生与餐厅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以及民法原理,学生自助餐具是受领餐厅的给付(义务)。用餐后餐具的收回应该是餐厅的后续义务,与学生(权利人)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不应该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学上送回餐具。

  第三种观点,认为这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也是一个法律现象,我们应该辨证的看待。送回餐具不是学生的法律义务,餐厅就是有收回餐具的义务并满足其他同学就餐的需要。但是学生基于无因管理,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餐厅的利益自助送回餐具。这是一般道德的体现,是社会友好互助和积极向上精神的彰显,理应提倡但不应该要求。

  2、笔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以上的观点都有一定的根据和道理。

  第一种观点从社会一般人的理解出发,以社会或集体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为归宿,认为这是反映大学生道德修养的行为。作为当代大学生,本着悠久的文化传统和美德,从大众的期望看,大学生主动在用餐后送回餐具于餐台。这一方面体现了大学生积极向上和集体意识的风貌,一方面也是方便自己就餐,与人为乐就是于己为乐。但是,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如果还是单纯的从道德这一社会规范来看待问题,有失偏颇。我们主张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但是不意味着我们还总是用道德的思维来观察和分析社会问题,法律信仰的树立和弘扬也是当今社会的法治要义。

  第二种观点从法律的角度剖析,以合同法和民法的基本原理予以阐释,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是我们应有的一种态度。该观点认为,餐厅和学生之间存在无名合同--服务合同。学生作为权利人自助取用餐具是受领餐厅(义务人)的给付(履行义务)的行为,学生用餐后餐具的收回是餐厅的义务,不是学生的合同义务,餐厅有义务安排自己的工作人员及时收回以保障其他同学的用餐。应该说,这一个观点具有很强的实证分析和论证力度,从法的界面予以分析是我们法治国下值得提倡的精神。但是仍有美中不足,就是没有解决问题,即为什么有两种不同的选择--自助送回和餐厅收回。对于没有送回的同学和送回的同学,他们行为的性质该观点没有做出相应的解释,也没有提出相应的方案。

  第三种观点倾向采取中庸的态度。在用法律做出分析后,基本上与第二种观点保持了一致的态度,同时有进一步地分析了送回餐具这一行为的性质,解释了为什么会有两种不同的结局并论证了各自的合理性。可以说,该观点综合了其他两种观点各自的优点和不足,得出了自己的观点。

  笔者看来,通过以上的分析 我们可以发现:餐具送回制度(笔者自己的定义,以求抽象和精炼)是一个复杂而非简单的现象,它既与我们的社会道德有牵连,同时又与法律有剪不断的关系。理清该现象的本质,不仅为我们看待这一现象提供了新的视野,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增强法律的思维惯性。笔者基本赞同第三种观点,当还是有些值得商榷的地方,笔者试图通过法律与道德为红线,结合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原理,并参考社会一般理念和价值取向,对这一问题予以剖析以请教于大家。

  二、法律的解构

  问题的提出为我们开拓了新的研究视野,我们在关注生活的同时可以发现许多法律事。笔者首先简单地介绍了餐具送回制度,并提出了几种不同的观点且予以了一一的分析,下文将从法律的层面剖析该现象。

  1、学生与餐厅之间关系的界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习惯了取用餐厅已经准备好的餐具,用后我们也一般会自助送回和不送回。事实上从双方之间的关系来看,我们一般都认为二者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具体是何种关系,我们很少关注和讨论。

  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从现在有名的合同中予以界定,本论断是建立在我们一般认为二者存在服务的合同关系。有名和无名合同是关于合同种类的一种分类方法,其标准是法律是否给于了一个特定的名称。所谓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而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没有规定名称的合同。【1】从这种分类来看,学生与餐厅之间的关系确实是很难僵硬的套进任何一个现存的有名合同,因此为我们正确的界定造成了难度。但是从实务和一般人看来,二者之间却又存在服务关系。虽然不是典型的合同关系,然而从双方的买卖食物、使用餐具和餐桌等事实来看,应该建立了买卖和使用等法律关系。因此,笔者认为二者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而且是无名合同关系。

  首先,关于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严格上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生活用语。至于服务合同的定义,至今没有一个明确和统一的认识。所谓服务是指为集体、社会、他人的利益或事业而工作或行为。【2】基于此,笔者暂且认为服务合同就是提供服务的一方在法律和约定的范围内,为另一方提供相应的服务以满足一方。事实上,服务合同一般多用于医患、旅游、美容等。但是,笔者认为在私法的领域,只要性质基本一样的社会关系在法律的调整后就可以纳入同一范畴予以研究,在此姑且认为服务合同适用于餐厅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其次,关于二者服务合同的分析。服务合同虽然是无名合同,但是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合同法总则,对非典型合同均可以适用,但是不同类型的无名合同适用的规则也是不同的。【3】关于非典型合同,其内部也有不同的分类并采取不同的原则认定,一般有纯粹非典型合同、合同联立、混合合同、准非典型合同等几种。【4】笔者在此不想过多的讨论有关于非典型合同的理论,只是想借助该理论来说明问题的本质。即不管二者之间究竟是何种类型的非典型合同,但至少我们可以肯定,双方有买卖、使用二种最简单和显而易见的法律关系,也只有这些关系与我们讨论的焦点有关。所以,笔者暂就认为二者之间有买卖食物和使用餐具结合而成的非典型合同--户五合同。

此文章共有3页  [1] [2] [3] [下一页]

  查看孙道萃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道德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法律法庭理性闭庭 道德法庭激情开庭 (2007-8-29 21:05:39)
· 凭啥不让人大女学士们露腿? (2006-11-3 7:59:01)
· 对清末“礼法之争”中“无夫奸”问题的思考 (2005-12-18 19:38:59)
· 司法人员的道德要求 (2005-10-7 21:21:10)
· “见死不救”要立法么 (2005-8-14 17:09:08)
· 道德说教与他人权利 (2005-8-11 18:43:31)
· 道德和法律缝隙里的公私概念 (2005-3-20 20:14:09)
· 懂得敬畏是一种美德 (2005-1-11 11:34:54)


上一篇: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如何处理 (2007-10-17 20:29:25)
下一篇: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之比较 (2007-10-28 8:23:56)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