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不明或未加约定的,推定为共同有。
2、规范夫妻财产协议,规定登记公示程序,未经公示程序不得对抗第三人。
3、增加财产协议变更程序,其要求除与夫妻财产协议相同外,须对变更次数作出限制。
4、夫妻一方因继承和受赠所得的财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表示归夫妻共同所有,应认定为共同所有。
5、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在分配财产时,应贯彻保护妇女权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参考书目】
《婚姻家庭法新论》杨遂全、陈红莹、赵小平、张晓远等著,法律出牌社2003年8月第一版。
《婚姻法实务与案例评析》李丽主编,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马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婚姻家庭法》杨大文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第二版。
《婚姻家庭法》杨大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三版。
《法律帮助一点通——家庭财产纠纷》赵汝琨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2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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