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破产和解制度
破产和解是指在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时,或出现破产原因时,债务人与债权人就清偿债务、减少债务、中止破产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法律行为。和解程序一般是先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然后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再经法院认可或批准后生效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允许债务人对债务延期或减免偿还的约定、清偿债务的方法、期限以及清偿债务的担保、违反和解协议的责任等。和解协议生效后,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效力,但有担保的债权人除外,其仍可单独就担保物进行执行程序。⑤
在自然人破产的领域,破产和解制度比其他任何主体破产中都更有意义。对债务人来说,通过和解可以获得一次避免破产的机会,因为一旦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被分配之后,其生活和生存能力将依法降至最低,同时对他与其他社会成员,尤其是家庭成员的关系可能构成不良影响,还必然伤及其社会信誉以及对就职等社会活动造成限制。⑥破产和解因其程序简单,过程迅捷,耗费较少等优点,债务人不仅藉此免于破产,而且债权人可得到更多债权清偿。
现代各国破产法对于自然人破产已普遍认同并规定了和解制度,和解制度已成为破产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我国也应适应潮流,肯定自然人破产和解制度。我国市场经济主体以多元化为基本特征,各种市场主体无论其性质和地位如何,都应公平竞争,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作为破产保护重要内容之一的和解制度,也应将自然人纳入其调整和规制对象。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在自然人破产法上确立和解制度应当是没有疑问的。
但是,国外破产实务表明,由于自然人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流动性、灵活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因而较之法人破产而言,破产和解制度更易于为自然人所滥用。因此,在我国构件自然人破产和解制度时,以下方面应给予重视:(1)为自然人和解规定最低清偿比例,否则不能和解。例如德国法规定为35%或40%,意大利规定为40%。(2)规定自然人和解的担保制度。依此制度,自然人和解协议的有效成立必须设定相应的担保,包括物保和人保。意大利破产法明文规定,凡个人破产中实行和解,无论是破产内的和解还是破产外的和解,债务人均要提供一个或多个保证人。否则,破产和解不能成立。(3)设立和解监督人,建立和完善和解程序中的监督机制。⑦
和解制度的目的在于克服破产制度的弊端,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和解制度既是对有复苏希望的债务人的一种挽救,也是对破产可能引起的某些消极效应的预防。⑧但是如果债务人存在以下行为,和解协议应归于无效。(1)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在出现上述两种事实以后,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分配其破产财产。
四、破产免责制度
破产免责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的制度。⑨各国的免责制度均是对自然人而言,并非为法人规定。法人清偿债务以其全部财产为限,且因破产宣告而丧失主体资格,所以不存在破产免责的问题。但自然人破产并不导致其主体资格消灭,且日后还能取得财产,这就产生是否应由破产人继续清偿还是予以免责的问题。现代各国的普遍的做法是:给予免责优惠,同时规定一定的条件。如破产人若有不诚实的行为则难以获得免责。即使是诚实的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已经宣告过破产,并曾获得一次免责的,也不能免责。笔者认为,诚实的债务人受到破产宣告已属不幸,若仍令其对未清偿的债务负责,破产人则永无新生希望,这回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况且破产人穷困潦倒,就需要社会的救济,因而也会加重社会的负担。所以,应以简单的免责条件和获得新生的前景鼓励个人债务人用未来的收入清偿债务,而不是草率地提出清算申请或徘徊在破产大门之外。⑩
我国破产立法时应选择破产免责主义,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一种有限制的免责制度。这种免责的受限制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我国免责制度主要适用于诚实的自然人破产情况。所谓诚实的债务人,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是由欺诈行为或其他不正当原因造成的,而且债务人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也没有从事任何违法的或不正当的行为。对于诚实的债务人,应当通过免责制度使其获得再生的机会。即使在免责生效后,如果发生债务人有不能免责的事由的,应由法院作出取消免责的决定。(2)免责应当是一种许可免责。关于免责制度的立法例主要有两种:一是当然免责制度,即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便自动获得免责,无须提出申请而经法院许可,如台湾《破产法》第149条规定:“破产债权人依调协或破产程序已受清偿者,其债权未能受偿之部分,请求权视为消灭。但破产人因诈欺破产罪而受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目前,采取当然免责主义立法例的国家和地区已经不多见。二是许可免责制度,即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后决定。各国现行破产法大都规定了许可免责。笔者认为,我国破产法也应当采取许可免责制度,即必须要在债务人提出申请以后,有法院严格审查该债务人是否是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免责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等,而不应当使债务人自动地免除全部清偿责任。
五、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亟须解决地问题包括: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以及在程序上应该根据中国国情建立破产简易程序等。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受到政府的极大重视,在政策的制定等方面都向社会保障制度倾斜,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方面政府也加大了建设力度,所以今后社会保障制度会逐步走向正轨,为自然人破产的立法奠定良好的基础。现在关键是个人信用制度和破产简易程序地构建问题,笔者将就这两个方面内容展开论述。
(一) 构建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1、构建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性
良好的信用是自然人破产,特别是自然人破产受益的前提条件。而对失信者惩罚机制又是信用体系链条中最关键的一环,自然人破产制度恰恰具有这一惩罚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欺诈,恶意逃债行为均为破产法所不容。因此,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必须同时考虑构建自然人信用系统。为此,近年来有关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如我国一些城市先后推出了“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该系统就包括与自然人破产有关信息,如收入状况、信贷记录、信用卡使用情况、特别事项记录等。另外,为了适应国际经济形势的需要,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我国近年来还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启动消费内需的政策。个人消费信贷种类不断扩大,数额急剧攀升,其中最重要的是允许消费者根据个人及家庭收入状况通过按揭、分期付款、预期透支的方式购置房屋、汽车等消费品,这都使个人信用制度显得格外重要。
银行或提供商为了减轻风险,保证这部分信贷资产不会变成不良资产,就会在业务开始时对信贷者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查,包括对个人资料的审查、以前的银行信用记录、社会信用等方面的综合考察。有的城市如上海已成立了一个资信有限公司,即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可以对上海个人信用进行全面的查询。目前江苏省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也已经联网公安、工商、劳动、保险、税务、法院、邮政、电信等部门的信息,今后还将和银行系统的 信贷信息联网。由此可见,对自然人实行破产,是以自然人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没有欺诈行为为前提的。由此完善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使个人信用记录和财产处于监控中,培养个人的责任意识,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提供了一个基本条件。而破产法上的撤消权制度、11严格的免责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等,可以有效的制止目前缺乏法律调整的猖獗逃债欺诈行为,又有助于推动个人信用等制度的建立,促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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