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设计个人信用制度的几点构想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能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资信而建立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资料和行事规则。具体而言,应包括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个人信用评估机构、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个人信用专用网络查询系统等。(1)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核心是建立对个人信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提供个人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年龄、性别、婚姻状况、收入情况、学历、职称等个人基本信息,包括职业行为信息、消费信用信息、社会公开信息和商业贸易信息等。个人信用资料属于个人隐私,国家应当对个人信用数据的使用和收集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各种违规以及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制定处罚措施。(2)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必须有健全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作为保障。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多采用民营方式,政府在规范信用评估环境方面起重要作用。我国应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特点,政府加强监督力度,依据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将分散在各部门的信息集中起来,建立我国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3)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科学的个人信用指标体系,应综合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制定信用评估指标体系时要考虑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基本标准上有差别的上下浮动;另一方面,要注重与国际接轨。个人信用评估可由两个体系组成,即价值体系和信誉体系。价值体系包括个人拥有各种有形和无形的资产;信誉体系包括个人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商业信誉、司法信誉等,应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进行量化分析,划分等级。如美国银行一般采用主观判断法与信用评分的数量分析法来对消费者个人的资信状况做出评估。(4)个人信用专用网络查询系统。建立个人信用专用网络可以实现对个人信用信息的跨地区查询,从而提高查询效率与降低查询成本,也能够有效地防止个人的机会主义。个人信用专用网络系统应对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管理:第一,查询申请制度,包括申请人的详细资料、查询的目的和范围等,只有在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地前提下方可查询。第二,是他人的有偿性行为。对申请查询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应按不同标准收取一次性数额不等的费用,以防止他人滥用查询系统侵害个人隐私资料。第三,个人享受一定时期内免费查询本人信用档案的权利,并有权了解本时期内申请查询本人信用档案的主体资料,以达到监督并防止网络查询系统管理机构滥用职权的问题,并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
(二)简易破产程序
信用制度的发展使消费者破产增加。在国外存在大量的信用消费,以信用卡透支、住房贷款、分期付款等方式进行信用交易。近年来消费者要求免除债务责任而申请自我破产的案件激剧增加。12在克服破产案件数量巨大的问题上,各国都设计了特别程序,如日本采用“私人整理”和“小破产”的处理程序。“私人整理”即不通过法律程序,而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利害关系人协商处理债权债务。据估计,日本破产事件有20%是通过法律处理的,其余至少40%-50%是通过私人整理来解决的。私人整理的优点是简便、迅速、费用低,尤其是债务人不带有破产的烙印,免受人格限制。13允许当事人在法院外达成有关债务清偿协议的法院外整理促进制度,还能减轻法院的负担。德国消费者破产法从形式上看,可以经历以下三个阶段:(1)法院以外的组织以及有关人员所进行的以关系人的全体的意思一致而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2)没有达成合意时,可以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制定“债务清偿方案”提交法院进行债务清理;(3)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时,可以由法院直接适用与免责制度相关的“简易破产程序”进行债务清理。14
随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种类的不断扩大,数额激剧攀升,在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时,应结合我国人口众多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消费性破产案件数量激增的可能,针对财产数额不多的破产案件,创制简易破产程序。简易破产程序有程序简化,节省费用和时间等优点,同时,运用简易破产程序不会改变公平分配债务人财产的本质属性。在简易破产程序的设计上应注意:(1)该程序适用的对象是不从事经济活动或从事小规模的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所谓“小规模经济活动”主要是指根据经营类别或者范围,不要求设立经营企业。(2)法院可以委任托管人,行使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但托管人不能行使破产撤销权,破产撤销权由任意一个破产债权人行使。(3)破产分配的简化。根据托管人的申请,法院可以命令不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或进行不完全变价,法院另外指示债务人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托管人支付与应向破产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价值相当的价款。如果确实为债权人利益所必须,应当允许变价。(4)对于债务人财产状况简单明了,债权人不多或债务金额较少,破产法院可以命令实行书面审理,它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该命令。总之,在适用简易破产程序时,对于设计程序结构、文书送达、审期等制度方面,必须以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为重,同时兼顾债务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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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张卫:《澳大利亚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
③汤维建:《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程序的构想》[J]。《政法论坛》,1995,(4)。
④汤维建:《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程序的构想》[J]。《政法论坛》,1995,(4)。
⑤孙应征.《破产法法律原理与实证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p78.
⑥文杰、张丽琴:《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问题研究》[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2,(3)。
⑦汤维建:《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程序的构想》[J]。《政法论坛》,1995,(4)。
⑧齐树洁:《破产法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P219。
⑨李永军:《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J]。《政法论坛》,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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