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民商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下)

http://www.dffy.com 2007-11-15 12:38:10 作者: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第九条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的特别规定。

  本条规定是为了为了方便借助网络和数字技术向农村地区传播文化,促进农村经济、文化发展而规定的。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宏伟战略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信息技术是提升农村文化水平,缩小城乡差距的有效手段。 2002年4月,我国正式启动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由国家财政部拨款,文化部组织并实施。此项工程是利用先进科技手段传播、建设先进文化的大型的公益性的文化网络工程,旨在整合全国文化信息资源,通过互联网、卫星宽带传输和光盘将数字化文化信息资源传输到群众身边,实现优秀文化信息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共建共享,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整体提高文化资源的利用率。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开辟了一个不受地域、时空限制的崭新的文化传播渠道,对迅速扭转我国广大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信息匮乏和经济、文化落后的状况将起到极大的作用,对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实施“科教兴国”“以德治国”的战略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该发展战略提出,推进面向“三农”的信息服务。利用公共网络,采用多种接入手段,以农民普遍能够承受的价格,提高农村网络普及率。整合涉农信息资源,规范和完善公益性信息中介服务,建设城乡统筹的信息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适用的市场、科技、教育、卫生保健等信息服务,支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因此,有必要在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前提下,建立特别的作品使用制度,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创造便利条件。

  本条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建立了一种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包括以下要件:一是,提供作品的对象仅限于我国农村地区的公众。二是,提供作品的范围:首先作品的权利人仅限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次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再次作品的内容为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三是,通过公告的方式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四是,提供作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为扶持贫困提供作品设定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经过充分的讨论和酝酿:最初的送审稿并没有相应制度设计,考虑我国的实际需要,并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条例增设了本条规定。最初的考虑是采取法定使用的办法,但是因为对权利人的权利影响太大而没有采用。在确定了经过公告取得许可的做法后,又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把提供作品的对象范围从贫困地区、农村贫困地区确定为农村地区;把可以提供的作品的范围从所有权利人限定为中国权利人的作品;从内容上限定为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一些发达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对为扶持贫困提供作品设定特别的制度持有不同意见,认为这种做法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即使在把可以提供的作品的范围从所有权利人限定为中国权利人的作品后,他们仍然认为,这样会影响他们对中国权利人作品的投资。

  在条例草案报请国务院审议的时候,对条例的说明把这种制度归为条例设定的法定许可制度。笔者个人认为,法定许可制度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本条规定并没有免除作品提供者取得许可的义务,只是改变了取得许可的方式,把通常通过个别约定取得许可的方式,规定为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批量取得许可,提供者提供作品的权利实质上仍然是通过许可取得的。因此,本条规定的制度不同于传统的法定许可制度,而是为方便向农村提供作品设定的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可以说是著作权制度上的一种创新。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作品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具体条件的规定。

  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是对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限制,是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所以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在设定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时,都对适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伯尔尼公约》第九条规定,成员国法律可以规定对作品复制权的豁免,但是这种复制不得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知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之二规定,成员国法律可以规定行使作品广播权的具体条件,但这些条件的效力严格限于对此作出规定的国家,在任何情况下,这些条件均不应有损于作者的精神权利,也不应有损于作者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第十三条规定,成员国可以就作者对音乐作品进行录音的专有权利规定保留和条件,但是但这类保留及条件的效力严格限于对此作出规定的国家,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损害作者获得在没有协议情况下由主管当局规定的合理报酬的权利。上述规定在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进一步得到发展,该协议第十三条规定:“全体成员均应将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限于一定特例中,该特例应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冲突,也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这就是所谓的“三步检验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用以判断设定著作权保护例外的通行标准。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时,都严格规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具体条件: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此文章共有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查看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著作权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萍水

相关文章

 

· 论文被收录作者查询却收费 数字图书馆亟待规范 (2008-6-25 21:52:24)
· 芭蕾舞剧《白毛女》迟到42年的稿酬 (2008-4-26 20:34:24)
· 维护著作权 北京一公司一次维权起诉无锡14家单位 (2008-4-16 20:11:30)
· QQ珊瑚虫案律师辩护词 (2008-2-27 21:43:42)
· QQ珊瑚虫案起诉书 深南检刑诉[2007]1233号起诉书 (2008-2-27 21:39:04)
· 借鉴VS抄袭──《汉英大辞典》侵权案引出的著作权话题 (2008-1-8 12:01:22)
· 江苏省互联网新闻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07)苏民三终字第0106号民事判决书 (2007-12-18 10:53:46)
· 华友飞乐起诉互联星空及上海岳盛侵权 索赔500万 (2007-12-13 19:24:45)


上一篇:自然人破产问题研究 (2007-11-13 18:32:00)
下一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上) (2007-11-15 12:39:05)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