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民商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上)

http://www.dffy.com 2007-11-15 12:39:05 作者: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本条在《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七)规定的基础上,对禁止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增加规定了豁免条件;同时,把对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扩大到禁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本条规定的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豁免条件,即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主要包括在播放广告或者其他节目时,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片段,因时间短,无法在播放节目的的同时表明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在实行数字/模拟信号转换时无法保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等情况。增加规定豁免条件,主要是参考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规定。该法第1202(d)、(e)规定了对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豁免范围,包括:(1)执法、收集信息或其他政府活动;(2)在模拟传输的情况下,以广播电台或有线广播系统进行传输的人或者向其提供节目的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豁免:避免违反禁止规定的行为在技术上不可行,或者会给其带来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并且无意通过此类活动诱导、促成、便利或隐瞒侵权行为;(3)在数字传输情况下,为了符合传输标准;在制定出传输标准之前,如果满足一系列条件,也可以豁免。

  增加规定禁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主要是为了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的立法保持一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公约以及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欧盟《版权指令》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作品合理使用制度,本条规定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把合理使用制度延伸到网络环境下。

  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使用作品等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是对权利人权利的限制。为了平衡权利人、使用者和公众的利益,对权利人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作出适当限制是世界各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通行做法。立法上大致又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因素主义立法模式,仅列出可以合理使用的领域,具体需要考虑各种因素确定,以美国为代表。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7节规定:“出于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为了课堂使用的多件复制品)、学术或研究的目的而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包括制作复制品或录音制品或以该条规定的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都不被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在某一特定案件当中决定对一项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有:(1)该使用的性质和目的,包括该使用究竟是出于商业目的还是非盈利性的教育目的。(2)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3)从整体上看使用部分在受版权保护作品中的比重和地位。(4)该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另一种是规则主义立法模式,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规则,以欧盟及其成员国国内立法为代表。

  传统著作权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能否适用于网络环境?其范围应该扩大还是应该缩小,在学理上有不同的认识:支持扩大适用范围的观点认为,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扩大了作品的使用方式和途径,使作品传播更为便捷,同时也使作品的创作变的容易,创作成本相对降低,所以作品使用的社会回报也应相应降低。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让更多的人通过网络获得信息和受教育的机会。认为应缩小合理使用范围的观点认为,网络环境下,对作品的私人性复制已经逐渐成为人们利用作品的主要形式,再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将对权利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争议在国际范围内也普遍存在,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严格限制合理使用的范围,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基于自身的利益出发,认为应当扩大合理使用范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互联网条约肯定了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可以延伸到在网络环境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十条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十六条的“议定声明”都指出:缔约各方可以将其国内法中依《伯尔尼公约》被认为可接受的限制与例外继续适用并适当延伸到数字环境中。同样,这些规定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各方制定对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并且这种限制既不缩小也不扩大由《伯尔尼公约》所允许的限制与例外的可适用性范围。根据《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成员国法律可以对作品复制权、广播权和音乐作品录音权的作出适当限制,但是不得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至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全体成员均应将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限于一定特例中,该特例应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冲突,也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这就是所谓的“三步检验法”,也是国际社会用以评价合理使用制度是否适当的普遍标准。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有着自己独特的经济、文化背景,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公众使用作品的正常需要和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设定了传统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本条根据著作权法上述规定,在遵守有关国际公约的最低要求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设定了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情形。考虑到网络环境的特点,这12种情形中的个人使用、免费表演、临摹不存在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条例只将其中的9项规定在网络环境下作了合理延伸,并将图书馆等机构的合理使用单列一条规定,在这9种情形下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过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此文章共有9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查看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著作权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萍水

相关文章

 

· 论文被收录作者查询却收费 数字图书馆亟待规范 (2008-6-25 21:52:24)
· 芭蕾舞剧《白毛女》迟到42年的稿酬 (2008-4-26 20:34:24)
· 维护著作权 北京一公司一次维权起诉无锡14家单位 (2008-4-16 20:11:30)
· QQ珊瑚虫案律师辩护词 (2008-2-27 21:43:42)
· QQ珊瑚虫案起诉书 深南检刑诉[2007]1233号起诉书 (2008-2-27 21:39:04)
· 借鉴VS抄袭──《汉英大辞典》侵权案引出的著作权话题 (2008-1-8 12:01:22)
· 江苏省互联网新闻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07)苏民三终字第0106号民事判决书 (2007-12-18 10:53:46)
· 华友飞乐起诉互联星空及上海岳盛侵权 索赔500万 (2007-12-13 19:24:45)


上一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下) (2007-11-15 12:38:10)
下一篇:和谐社会下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制视角 (2007-11-23 18:12:31)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