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条例制定过程中,鉴于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月2日修订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侵权。”也曾经在条例草案中规定类似的内容,把网络、报刊作品的转载、摘编列为法定许可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这样规定已经超出了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三步检验法”。考虑到国外的立法基本没有类似的规定,此后的条例草案删除了有关规定,在接下来再次征求意见过程中,这一做法得到了普遍的认同,没有出现反对意见。因此,条例最终没有规定网络、报刊作品的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 此文章共有9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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