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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下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制视角

http://www.dffy.com 2007-11-23 18:12:31 作者:贺云祥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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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完整的反家庭暴力的社会保障体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室于1995年专门开设了国内第一家专门从事家庭暴力伤害的法医鉴定门诊,但从这几年的实践看,主动来做鉴定的受害人并不多。这里面有信息渠道不畅的原因,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尚未建立完整的反对家庭暴力的体系,没有形成保护个人利益在家庭中也能免遭侵犯的机制。因此有必要建立反家庭暴力的社会保障机制,努力增强人们的防范意识,并使警察成为反家庭暴力的主角,形成有医疗、鉴定、律师、妇联、公安及心理康复等机构组成的“反家庭暴力网”,各组织相互协调配合,从根本上来控制家庭暴力,推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行动。

  (四)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调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力量。一方面配合新闻媒体,进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倡导尊重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的社会风气,培养被害人自身权利的意识,消除施暴者头脑中的封建余毒,并对被害人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帮助家庭中弱势群体切实保障自身利益,从而控制家庭暴力。另一方面,针对已发生的家庭暴力,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帮助家庭中弱势群体切实保障自身利益,从而控制家庭暴力。

  (五)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家庭暴力并不是我国的特有现象,而是世界各国所共有的社会现象,因此有必要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国际交流合作,以共同推进世界妇女事业和人权事业的发展。

  (六)其他措施。对家庭暴力行为要通过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及时地曝光和谴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时,要善于克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互让。基层组织及公检法司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家庭暴力防范体系,把家庭暴力消灭于萌芽状态。

  五、结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不仅给受害者本人的肉体和精神造成极大伤害,而且会影响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造成不良社会效果,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伤害、杀人等罪案在家庭内发生,毁灭了一个甚至多个家庭,增添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暴力”绝不是简单的“家务事”。对家庭暴力进行制裁是法律应有的职能,执法机关应积极干预家庭暴力事件。同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一定的法治基础。

  参考文献

  [1]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 《政法论丛》,2004,(1).
  [2]徐惠兰.论家庭暴力.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第237期.
  [3]李明舜.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3,(2).
  [4]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5]巫昌贞.《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2001.9.
  [7]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1984年11月生,男,满族,河北承德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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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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