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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医疗费用限额断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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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1-25 9:24:54 作者:罗亮云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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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立医疗费用限额之依据
源于通常认为,有的受害人为了“出口气”,本来在本地或附近医院就可以治疗,却到外地医院就诊,有的为了多开好药,多得到休息,千方百计地增加医疗费开支,给解决纠纷带来了困难的思想,而采取就地或附近就诊,用药严格审查,转院严格审批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理人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医疗费还包括继续治疗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费需要确定赔偿标准,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当然,对于继续治疗费用的赔偿用损益相抵原则的计算与折抵方法。(见《人身损害赔偿》P177-178杨立新、吴兆祥、杨帆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笔者认为,对于继续治疗费有“可以一次性”、“参照”等办法予以提前处理,其实继续治疗费也是医疗费,所以,对于一期医疗费用同样可效仿处理。
三、确立医疗费限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医疗费限额运用的范围
当然,对于医疗费用限额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去运用到审理中来。首先,医疗费限额只适用于轻微伤害的民事案件的处理、轻伤乙级自诉案件或纯民事案件的处理。对于轻伤甲级以上,不宜定医疗费用限额,这是出于医学和法律对人性的关怀之考虑。人的身体是人生活于社会群体中单个人的体现,身体的健壮是人类共同的追求和愿望。尽管自身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但社会不可放任每个人以身体的伤害直接换取经济报酬的行为,文明社会理应有责任去制止不道德、不文明的处置身体行为的发生,如自杀、自残行为同样不为社会道德所容许。故而,追求人人身体的完美也是社会的责任,对受伤害程度达到轻伤甲级以上者,必须接受救治,赔偿义务人在责任范围内承担救治责任。另外,从医学上讲,轻伤甲级以上伤害的医疗费用的不确定性较大,难以通过评定办法来认定。
继续治疗费用限额已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应将继续治疗费限额推广应用于各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而不是局限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并且,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同样可得以运用。
2、其次,医疗费用限额原则上是用来调解和处理轻微伤害的情形时,方便快捷公平合理而设定的。既不允许伤者以身体的伤害来换取报酬的心理,更不容许伤者有意拖延医治时机,造成更大的伤害而形成更大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实际上是我们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个原则。对于伤级较重的伤者如果允许其自由选择而不去治疗,则很有可能会造成更重的后果,故而在轻伤乙级以上伤情的应特别控制,慎用医疗费用限额来处理案件。正因为此,有人认为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提出制定由伤害者垫付医疗费用的制度。笔者不以为然,虽然,法律上在某些场合下要求“垫付”行为的强行性发生。但一般均采公方出于保险或社会责任援助义务之“垫付”的形式,而不采私方即责任方直接垫付的方式。(如《交通事故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况且,这种垫付之责任在法律届引起不少的问题,尚处于实践总结中。这是因为责任方应当在有责任的情况下直接负责赔偿,而不应在没有分清责任前先期垫付。否则,垫付人在没有责任的情形下又要去要求垫付的回转。无形中增加了无责任人的负担,同时,有无责任尚需待有权机关认定。
3、医疗费用限额具体运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在此基础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1990年发布《人身损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不同程度损伤的医疗费限额标准:重伤甲级、乙级视具体情况而定,轻伤甲级800元以内酌定,轻伤乙级600元以内酌定,轻微伤甲级450元以内酌定,轻微伤乙级250元以内酌定,轻微伤丙级100元以内酌定。1993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伤者医疗费限额标准作了调整:轻伤甲级为1000元以内酌定,轻伤乙级为800元以内酌定,轻微伤甲级600元以内酌定,轻微伤乙级400元以内酌定,轻微伤丙级200元以内酌定。1999年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又联合发文将原医疗费用限额高整为重伤甲级、重伤乙级、轻伤甲级:视具体情况而定,轻伤乙级:1000元以内酌定;轻微伤甲级:800元以内酌定;轻微伤乙级:500元以内酌定;轻微伤丙级:200元以内酌定。并指出,在鉴定时,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同一级别均采最高限额。对于多处达到同一伤级的而总体仍不能套上一伤级的,医疗费用应适当提高,提高后的限额可适当超过最高限额。
既然有了这样的规定,法院就应当大胆的实践,否则,司法资源白白的浪费。能够及时快捷审结的案件非得等到矛盾的再次升级才处理,实有“迟到的公正”之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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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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