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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之民事责任

http://www.dffy.com 2007-12-7 18:49:05 作者:易绮丽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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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我国虚假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诉讼模式之完善

  从以上分析可知,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诉讼模式存在许多的不足从而阻碍了众多受害投资者权利的实现,下面笔者将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处理虚假信息披露民事赔偿的成功经验对改造和完善我国虚假信息披露诉讼模式提出几点初步建议。

  (一)修改权利登记程序

  为充分发挥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功能,更大范围的保护受害的投资者,修改权利登记程序。在确定原告当事人时,采用“明示退出、默示参加”的规则。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后,有关利害关系人,申报退出的,将其排除于原告之外,将来不受法院判决约束,而没有申报退出的,就被视为当然的当事人,要受法院判决的拘束。

  (二)代表人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大

  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应当扩大代表人诉讼的范围,便于代表人诉讼的提起,可以在适用范围上应采用新诉讼标的理论,将诉讼标的同一或同种从宽理解为有共同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即允许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允许某些团体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能够直接代表众多的股民提起诉讼。这一团体可以仿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专门成立一个民间性的、非营利的、其主要职责就是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以及接受受害投资者赋予的诉讼实施权、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机构。

  (三)完善适格代表人的选任

  在代表人选任问题上,改变明示授权的方式,以默示方式消极认可首先提起诉讼的原告当事人的代表地位,但其他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并可以申请充任代表人,同时由法院对代表人的适格以及其行为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进行监督和控制。

  (四)扩大代表人的权限范围

  借鉴集团诉讼的作法,在诉讼过程中,将整个群体成员的诉权完全委托给代表人。同时,为了防止代表人滥用诉讼权利,由法律规定重大处分行为的公告和法院监督程序,加强法院的管理职权,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利益的维护。

  结语

  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赔偿责任能否通过诉讼实现关系到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乃至国民经济的稳定及社会的和谐。而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只在实体上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在程序实现的诉讼模式却仍存在很多不足,使得实体上权利得不到程序有效辅佐,导致广大投资者的诉权仍然很难实现。而美国的集团诉讼模式在处理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纠纷是比较完善的,对我国虚假信息披露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本着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平衡的原则,本着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精神,借助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包括实体法规定和程序法制度)的完善来规范证

  券市场,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重新建立大证券投资者对中国证券市场的信心。

  注释:

  [1] 虚假信息披露,又称虚假陈述,是指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所做出的不实、严重误导或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错误投资决定的违法行为。《证券法》第63条把虚假陈述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三种表现形态。
  [2] 李文华:《论我国证券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有效诉讼模式》,《中国法制》2005年第5期
  [3] 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1页
  [4] 杨峰:《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64页
  [5] 蔡彦敏、洪浩:《正当程序法律分析——当代美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7页
  [6]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1页
  [7] 江伟、贾长存:《论集团诉讼》(下),《中国法学》第1989年第1期
  [8] 肖建华:《群体诉讼与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第1999年第2期
  [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改进民事市判方式实务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47页
  [10] 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9页
  [11] 江伟、王铁玲:《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责任诉讼机制研究》,《金陵法律评论》2004年02期

  参考文献:

  [1] 蓝寿荣:《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2] 杨峰:《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 程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4] 李文华:《论我国证券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有效诉讼模式》,《中国法制》2005年第5期
  [5] 罗培新、卢文道:《最新证券法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 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 王利明:《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研究》,上证联合研究计划2001年卷(下册)
  [8] 胡基:《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民商法论丛》第12卷
  [9] 蔡彦敏、洪浩:《正当程序法律分析——当代美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 江伟、王铁玲:《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责任诉讼机制研究》,《金陵法律评论》2004年02期
  [11] 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2002年版
  [12]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3] 宣伟华、宋一欣:《证券民事贴偿制度及其形式初探》,“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
  [14] 朱印:《论完善共同诉讼制度》,“首都法制”网http://www.bj148.org
  [15] 陈志超:《探析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诉讼实现机制》,《财经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2期
  [1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改进民事市判方式实务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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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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