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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解读

http://www.dffy.com 2007-12-10 19:27:28 作者:宋海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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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合同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当主债务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应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根据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当主合同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且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应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主合同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期间

  最高额保证合同成立的时间可能在主合同之前,也可能在主合同之后。当最高额保证合同早于主合同成立时,最高额保证合同不可能预见主合同的内容,也不可能预见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因此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一般是附随于主合同的。当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债务时,应视为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债权,保证人将逃离保证责任。当债权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要求债务人承担义务时,保证期限为要求承担债务期日至保证期限终止日。

  最高额担保合同是现代经济社会最常见的经济合同之一,是适应市场经济纪及时性要求的产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越来越被广泛采用。严谨、明确的立法时必要的,笔者在此分析的内容望能为广大读者的学习、工作提供一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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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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