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搜索引擎案中帮助侵权的认定 |
|
| http://www.dffy.com 2007-12-18 11:26:59 作者:樊海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2、引入“避风港原则”的意义
“避风港原则”有利于保护网络服务商,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一,“避风港原则”是用在认定间接责任中,能够让一方在某种程度上知道第三方的非法侵权行为,有利于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第二、“避风港原则”有利于使ISP(搜索引擎服务商,只提供中介服务而不提供内容服务,因此属于ISP)从每天搜索和评判他们有可能被关联的侵权行为的活动中解放出来,更加有利于ISP的成长。
第三,“避风港原则”的目的在于给予有效的警告来督促ISP的审查责任。帮助侵权中如果一旦确立,则ISP搜索或移除材料就己经无法补救。然而,通知发生在ISP以另外的方式发现侵权之前,这时,ISP还有时间来定位侵权材料,判断是否侵权并且根据那个判断采取行动。
主要参考书目
1、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2、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著作权法之立法检讨》 3、王迁.论 “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及其侵权认定.法学2006年第5期 4、赵莉、邓星晟.搜索引擎的知识产权问题探讨.情报杂志2004年第3期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樊海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搜索引擎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海水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