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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哪些社会责任

http://www.dffy.com 2007-12-30 20:37:23 作者:许卫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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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保护其权益,以求不仅在经济方面,更在社会、环境等领域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各国公司法越来越强调公司目标应是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并重,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该兼顾社会效益。我国新实施的《公司法》在明确规定公司规范运行的同时,也强化了对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要求。

  【保护中小股东的责任】

  累计投票制度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计投票制。累计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一规定在增加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和决策将发挥重大作用。

  知情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在公司法当中规定得非常明确,目的在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

  【保护职工权益的义务】

  《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让职工代表参与到公司监督的活动中,可以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害。

  【股东连带责任】

  《公司法》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明显的制度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一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对高管人员的约束】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要求公司执行的代理人不得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满足个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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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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