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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协议“落笔无悔”

http://www.dffy.com 2008-1-11 14:32:22 作者:龚甬钰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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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结一起职工要求撤销与单位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的劳动争议。最终法院认定补偿协议合法有效,驳回职工要求撤销协议的请求。
  小王系某公司员工,在工作时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评定了伤残等级。后单位与小王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小王已充分了解有关《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对应得赔偿数额也已掌握,在此基础上,单位赔偿小王因工致残的各项费用70万元以及今后治疗费用。这份协议并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证。后小王认为这份协议显失公平,自己所得数额低于法定标准,在经过仲裁程序后又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协议是在小王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并经伤残评定后签订的。小王对自己应享受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数额应当是充分了解和明确的。小王在明知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低于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工伤待遇数额的情况下,自愿签订协议获得一次性工伤赔偿,放弃不足部分,应视为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存在明显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且该协议亦经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证,单位已履行完毕,应为合法有效。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认定为显失公平。如果有这种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本案中小王在明知自己所得赔偿款低于法定标准仍自愿签订协议,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所以不能再以显失公平为由提出撤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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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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