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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视野中的《劳动合同法》应对

http://www.dffy.com 2008-1-24 21:39:00 作者:王思鲁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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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①企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此看来,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已是大幅上升,因此,企业应尽量减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避免支付赔偿金。

  ②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家父赔偿金。因此,企业应把握该条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尽量避免拖延支付赔偿金,以免支付额外的赔偿金。

  ③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履行法律规的义务的。《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履行自己的后续义务,切忌向员工担保措施,以免遭受行政处罚,支付赔偿金。

  (2)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向企业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①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员工是否给企业造成损失,损失的数额是多少,企业对此负举证责任。

  ②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具体的损失是多少,企业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五、再续前缘--续订劳动合同操作指引

  【各方争鸣】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常期满终止,用人单位若不按规定与劳动者续约,也要支付经济补偿!而按现时广州工资水平,“理论上”高端劳动者最高可获10.9万元补偿!昨天,一些企业经营者表示,对此“心理准备不足”。

  补偿:最高可达10.9万

  最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一大亮点是鼓励稳定的劳动关系。该法明确: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按3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12年。

  按上述标准,以广州市上年度月社平工资3027元算,高收入劳动者最高可获补偿10.9万元左右。当然,这只是一个“理论数字”,因为该法还规定:其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按该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其施行之日起计算。

  企业:“心理准备不足”

  企业怎么看?广州某物流公司负责人表示,一个要长远发展的企业,肯定希望熟练员工、忠诚度高的员工越多越好。但过去很多企业宁愿通过工龄奖等来加以鼓励,也不愿意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除了固定期限合同终止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其实也是担心如果签订了长期合同,会拿“调皮捣蛋”的员工没办法。对于期满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且金额可能相当高,确实有不少企业还欠缺“心理准备”。

  专家:导向在于“维稳”

  有关专家表示,过去只有在用人单位“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时,无过错的劳动者才会获得补偿;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会得到任何补偿,这造成我们国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十分严重。新规定导向明显:企业想省下这笔钱,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保持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终止也要补偿,既体现了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诚信履行劳动合同员工的一种鼓励,也体现了对员工离职后可能面临的“生存权”问题的保护。至于补偿标准是否过高,这实际提出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内部制度和经营管理水平如何同步提高的问题。只要是守法的企业,成本应该不会大增,“而那些靠非法盘剥员工利益生存的企业,被《劳动合同法》淘汰掉,绝对不值得同情”! (参见:“合同期满 续约遭拒:最高可 获补 十万元”http://www1.gznet.com/news/guangzhou/gznews/200707/t20070702_206590.html )

  “家有一老,如有一宝”,对于企业来说,通过续订劳动合同,留住优秀的员工,不但能加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而且能够避免优秀人才“投靠”自己的竞争对手。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不仅要促进人才的流动,同时也要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一动一静,才能在“激流暗涌”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一)哪些情况下续订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此,企业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与员工已经连续2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若企业向员工提出再次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员工同意续签,就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若不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自应当订立之日起,企业就必须支付2倍工资。

  (2)对于在企业已经工作多年的员工,企业应当注意,尽量不让其连续工作年限达到10年。若员工连续工作满10年,只要其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便必须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逾期不续签,后果很严重

  在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是否与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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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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