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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视野中的《劳动合同法》应对

http://www.dffy.com 2008-1-24 21:39:00 作者:王思鲁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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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何谓“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企业职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有详细的说明,而各地一般也有地方性规定就此作出规定。因此,企业HR应该熟悉上述规定,以灵活应对,寻找突破口。

  ②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若要解除劳动合同,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对此,企业负有举证责任,何谓“不能胜任工作”,这就要求企业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每个岗位、职位的工作任务。

  二是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员工若无法胜任员工作,也只有在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后,其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企业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③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企业若要解除劳动合同,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仅是企业方面发生变化,如:企业被兼并、企业前往外地等,而且包括员工方面发生变化,如:员工身体情况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关于从事某项工作的标准。

  二是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企业切记要先与员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若无法协商一致,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企业应该注意,以上员工对非过失性辞退亮红灯,即使满足《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企业也不能辞退这些员工,以免“引火烧身”。

  (4)经济性裁员企业具体操作指南

  《劳动合同法》第41条对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作出了规定,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即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员工总数80%以上,须遵循以下程序:

  ①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②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③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④向全体职工公布最终的裁减人员方案。

  以上各个环节,企业必须严格遵循,若程序不合法,则企业裁员的决定很难得到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法院的支持。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与非过失性辞退一样,均收到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限制,对具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六种情况的员工,企业不得辞退。

  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再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最后,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同样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因而,企业对此应慎之又慎。

  (4)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①企业辞退员工,应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②解除合同,企业要即时出具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此,企业辞退员工时,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法》关于程序方面的一些规定,以防程序违法从而导致辞退决定无效。

  3、当员工与你说再见时--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知

  (1)员工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此条规定,员工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便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仍处在试用期,则员工提前3日通知企业,便可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点与先前的法律规定不同,原先的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个变化,企业要注意,以限制员工在试用期内随意辞职。

  (2)员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对此,企业应尽量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因为,只要符合上述情形,即便是员工主动辞职,企业也须支付经济补偿。

  (3)员工无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一项内容,即赋予员工在特定情况下无需通知企业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4)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若员工违反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追究其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

  (二)天下无不散之筵席--当劳动合同终止时

  1、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不再能够任意“约定”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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