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要谈谈免责条款问题。现在到医院住院动手术,总是要让家属签字,这是可以理解的。怎样看待患者及家属签字的书面文件的效力?如果医生告知这个医疗方案或者手术方案有风险,是不是因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就可以免责?当然不是。现行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医疗合同或者医疗活动中医院要求患者及家属签字的文件,属于“免责条款”,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是无效的,当然也就不具有免除医院赔偿责任的效力。合同法为什么要设立这样的规定?是参考了1988年天津塘沽区法院关于“工伤概不负责”的判例,该案中法院认定雇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无效。当然合同法这一规定,也参考了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须说明的是,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只是规定这样的签字文件不具有免除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和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财产的赔偿责任的效力,并不等于这样的签字文件就一点效力也没有,例如这样的签字文件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医院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医院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证明医院没有过失。对此大概没有大的分歧。
最后还有一个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会上谈到,如果在一个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之后一方反悔怎么办?能不能简单地认为凡是一方反悔的,赔偿协议一律无效?我认为不行。赔偿协议的性质属于合同的一种,教科书上称为“和解合同”,因为现行合同法上没有专门设立分则规定,属于所谓“无名合同”。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既然属于“和解合同”,当然要适用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因此,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凡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的,只要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法庭就应该认定其有效。反悔的一方,当然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胁迫、欺诈、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规定,主张该赔偿协议无效或者主张予以撤销。法庭经审查认定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应当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认定该赔偿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经过审查不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就应当确认该赔偿协议有效。赔偿协议既然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法庭当然要确认这样的赔偿协议有效并予以强制执行。这种情形,这个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就变成了执行赔偿协议(和解合同)的普通债务案件。
我的发言就到此,不当之处请同志们批评。
(四川高院研究室根据录音整理,经本人修改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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