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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平责任的适用

http://www.dffy.com 2008-4-15 19:40:06 作者:仲斗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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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平责任的适用

  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及有关民事司法解释,公平责任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其适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损害发生必须属于侵权行为法领域,而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公平责任原则只是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而非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必须属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因此《民法通则》第132条不能与第121、122、123、124、125条和第127条合并使用,也不会与第128条合并适用。

  第三,对损害发生必须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若有一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应按过错责任处理,而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一般来说,依据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能够处理的案件,就应依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处理,而不能适用公平责任,除非法律另有特别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其监护人尽了应尽职责时,由监护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适当分担民事责任。[2]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时,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3]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损害时,受益人应当依公平责任予以适当补偿。[4]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应当注意的是适用公平原则, 主要是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里的分担,决不是平均承担,而是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确定,这里的实际情况是指损害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两个部分。笔者认为只有如此考虑,对案件的处理方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是由民法所担负的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任务所决定的,尤其应该看到,公平责任作为民法的一项归责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主义商品关系决定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经济利益上等价,同时也要求当法律上的平等和经济利益上的平衡受到破坏时,需要通过民法及时判令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手段来加以调整,籍以此修复被破坏的平等和平衡关系。在一方或双方有过错时,用过错责任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必要的,但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就需要通过公平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自己的损失,从而维护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上的平衡。而我国民法适应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把公平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也必然要求在民事责任领域按照公平的尺度衡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使民事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如此看来,公平责任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必然引申。

  参考文献:

  (1)《苏俄民法典》
  (2) 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98版
  (3)《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
  (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2版
  (5)孔祥俊《民商法问题与判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9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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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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