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民商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试论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及对策

http://www.dffy.com 2008-5-15 15:53:15 作者:冯忠泽 来源:东方法眼

    绿  



  2、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

  3、健全机构,调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力量。在我国,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调查,近年来,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级党政领导和工青妇组织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

  4、全面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必须从家庭和学校抓起;妇女权益的享受和保护,要靠自己去努力争取。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知识女性社交宽广就不易被欺负,一般地,文化程度决定其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的高低,只有在经济上自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男人的状况。其次要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结合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法制,消灭文盲与法盲,使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再次要培养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5、注重调解劝阻与惩罚制裁相结合的措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提出的请求,经过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
  [2]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J].政法论丛,2004。
  [3]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解》  群众出版社  2001年版。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冯忠泽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家庭暴力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海水

相关文章

 

· 家庭暴力犯罪中实证透视女性司法保护 (2008-6-22 20:19:39)
· 家庭暴力酿恶果[电视片] (2008-6-3 9:55:25)
· 浅谈家庭暴力 (2008-5-8 7:09:24)
· 和谐社会下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制视角 (2007-11-23 18:12:31)
·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其法律治理 (2007-11-19 18:32:49)
· 干预家庭暴力:我国警务的新课题 (2007-7-20 21:50:10)
· 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 (2007-6-17 18:35:02)
· 家庭暴力中民事保护令制度构建的思考 (2006-12-17 11:21:16)


上一篇:朱树英律师谈房地产案件司法解释 (2008-5-12 8:23:18)
下一篇:缺陷食品致人损害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2008-5-20 17:16:58)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