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司法机关应表明态度,对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不仅不能保护,更需采用各种手段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予以打击,以净化民间资本投资市场。对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应没收其违法经营所得收入。对中介机构在从事中介业务时,采取委托借款、转让债权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交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对未取得民间借贷中介的经营范围而从事资金的融通、中介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也应依法对其进行惩处,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达到规范治理的长远发展目标。
1 乔英武,现任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助理。单云娟,现任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2 江苏人民广播电台2007年4月13日报道《转变政府职能、突出服务意识:徐州市担保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3 2007年4月13日,徐州市民营经济促进会会长赵继先给江苏省广播电台记者介绍徐州担保体系建设之初的情况时说。
4 沈国仪《从紧的货币政策向何处发力》,载2007年12月18日新华日报。
5 陈志刚:《民间借贷与中国金融调控》,载《武汉金融》2006年第5期。
6 6 陈志刚:《民间借贷与中国金融调控》,载《武汉金融》2006年第5期。
7 鞠春彦《民间借贷的社会功能及其发展研究》,载《理论探讨》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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