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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介入民间借贷现象的调查

http://www.dffy.com 2008-5-25 16:53:03 作者:乔英武 单云娟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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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民间信贷是一种非正式的、民间的金融运行机制,在中国以地缘文化为特点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一直具有特殊意义。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民间投资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介入民间借贷业务,使民间借贷呈现规模化经营趋势,对正规金融产生较大影响,且滋生地下钱庄、高利贷、暴力收贷等,成为违法犯罪的源发地。徐州中院针对近年来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所发现的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长期跟踪调查,形成一定认识,提出规制建议。

  

  关键词:借贷  中介   治理

  一、中介机构介入民间借贷中介业务的发展历程。

  1992年起,我国开始进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实践,经历了1999年由政府推动的规范试点阶段、2000年的担保体系逐渐完善阶段、2001年规避风险金融创新阶段和近几年的迅速膨胀阶段,目前我国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已有相当规模。徐州市政府2005年5月、2006年3月分别建立了苏北地区第一个市级中小企业促进会和第一个中小企业担保协会,以行业组织的形式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据2007年4月的统计数字,徐州全市有注册担保企业367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吸纳了19家担保公司,44家重点民营企业和11家政府部门成为其会员。这些367家担保公司的授信规模达到67个亿,在2006年累计贷款30个亿,为徐州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2。他们为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了较大贡献,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良莠不齐的担保行业建设体系、担保公司自身运作过程中的不专业不规范、没有明确的行业或地区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的缺位、企业信用的缺失等原因,使投资担保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担保公司主要有政策性、互助性、商业性三种设立类型,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要支持特定行业和企业的发展,互助性担保机构以会员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而商业性担保机构所服务的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对象,基于商人牟利的特性,其在市场运营过程中出现了不规范经营行为,当前商业性投资担保机构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现象尤其突出,在暗流涌动的民间借贷市场扮演了重要角色,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很多民间借贷纠纷的产生与其经营管理的失范具有密切联系,使我们在关注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同时不得不对这类投资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予以关注。

  二、中介机构介入民间借贷领域的现状调查。

  (一)中介机构从事民间借贷中介的经营方式。

  民间借贷是存在于城乡居民间的一种自发的、互助的信用行为,一般发生民间借贷的目的是筹备婚丧嫁娶、治病救急之用,多在具有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的熟人之间发生,表现形式有各种各样的“会”,资金供需双方或个人与“会”之间或通过“中人”、“保人”形成资金借贷关系,依托熟人的信用关系控制、防范借贷风险。直到目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之间相互调剂、相互资助融通资金多是通过民间借贷形式完成。

  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1号文件提出要“适当发展民间信用”,民间借贷在深度和广度上显著提高,对社会经济金融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但是,民间借贷作为正式金融的补充,在金融市场中所扮演的角色轻重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家货币政策的决定性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种种问题,国家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监管,同时这一时期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快,部分民间可支配资金流向了股市及国债市场,民间资本的持有者对民间借贷的信用持审慎态度,民间借贷市场一度抑制。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加之个私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求资若渴”,对资金旺盛的需求不能从金融机构得到满足,因而刺激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再度活跃。在社会上出现了名类繁多的从事借贷中介业务企业。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有限公司类企业的名称主要有民间借贷代理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民间抵押贷款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种是以咨询类业务进行登记的如抵押借贷咨询服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房产评估咨询服务;

  一种是中介类的如抵押借贷中介、项目融资中介、房地产交易中介、委托贷款监管、投资策划等;

  一种是资产管理服务类如名称为“某某资产管理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为买卖借款合同担保等。

  另外在调查中发现还有大量的经营业户在工商机关登记的是二手房交易中介等业务,并没有登记注册从事上述相关业务,由于民间借贷中介市场丰厚利润及经营成本低廉等原因,当二手房屋交易中介业务不能满足其经营时,对外挂牌或刊登广告转而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

  通过实证调查及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以上企业或经营业户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时,主要的经营方式有:

  1、直接撮合型。撮合借贷双方成交,收取服务费。由中介机构介绍借贷双方会面,共同磋商借贷数额、利率、借期、担保形式等,促使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并履行,中介机构以借款数额为基数从借款人处收取报酬。此类中介行为较为规范。

  2、提供见证型。中介机构促使双方成交并作为借款合同的见证人签章。由于借贷双方并不相识,中介机构在撮合过程中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但在在借贷双方达成的借款合同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一旦发生纠纷,见证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提供担保型。中介机构直接以本公司名义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时,放款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承担保证责任。这类经营方式对于非以提供担保为业的中介机构而言,承担的风险很大,出现的不多。

  4、受托放款型。放款人将款项存于中介机构,委托中介机构寻找合适的借款人并对外放款。中介机构如果发现合适借款人即通知放款人前往订立合同。这种经营方式一般发生于关系相熟、相互较为信任放款人与中介机构之间,有的中介机构为吸引大额放款者,为其提供了有保障的承诺,如果放款人欲提前收回借款,可以由中介机构先行支付借款本息,放款人将债权转让给中介机构,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由中介机构先行付款后向借款人追偿。

  5、收款放贷型。中介机构与放款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利息从放款人处收取款项后对外放贷。在此类模式中,借款人与放款人之间没有联络,放款人将款项交与中介机构,从中介机构获取利息,中介机构选择并确定借款人,从中获取利息差额。

  (二)中介机构介入后民间借贷关系的新特点。

  1、借贷主体多元化。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主要以城乡居民为主,基于街坊邻里关系发生自有资金的相互调剂,利他性特点明显。现在,由于经济活动已打破地域限制,个体、私营企业成为经济领域的重要角色,其向正式金融机构融资的成本不足,如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财产,金融机构贷款额度限制不能足额提供贷款等因素,使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成为民间借贷的借方主体,庞大的借方市场催生了中介机构,各种投资担保公司应运而生,抵押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也从事借款中介业务。另外,部分私营企业的自有资金因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转而进入期限短、见效快、高回收的民间借贷市场,为本已活跃的民间资本市场推波助澜。如骆某投资某电力公司的出资资金近二千万元均从与其关系交好的私营公司借贷取得,这样的事例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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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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