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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所有权之善意取得

http://www.dffy.com 2008-7-9 19:38:46 作者:赵永贵 王德权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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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在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一、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条件:第一,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第二,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第三,转让的财产应当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成立善意取得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一方面,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另一方面,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法律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有特殊规定者,则不依上述规则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譬如,法律对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有特别规定,则不适用一般的动产善意取得规则。

  善意取得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有别。善意取得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中的出让人均是无处分权人,故善意取得是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特别规定。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行为自始有效,无须权利人追认。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中的受让人非善意第三人,其知出让人无处分权仍受让财产,故该行为是可追认的行为。权利人追认的,让与行为自始有效;权利人不追认的,让与行为自始无效。

  二、动产的善意取得是受限制的。出让人让与的动产若是货币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之外的未构成犯罪的小偷小摸类的盗赃物或者遗失物,受害人或者遗失人有权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原物。善意取得人应当返还,善意取得人返还后可以向让与人追偿。小偷小摸类盗赃物包括未构成犯罪的盗窃物、贪污物、抢劫物、抢夺物,不包括因欺诈、胁迫而获取的物。倘若该盗赃物或者遗失物是由善意取得人在拍卖市场、公共市场或者在贩卖与其物同类之物的商人处购得的,受害人或者遗失人需偿还其购买之价金,方能取回其物。盗赃物或者遗失物若是货币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受害人或者遗失人无权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原物,只能向出让人请求返还同种类物或者请求其他赔偿。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本着既要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来决定是否返还原物。其一, 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例如,甲将照相机寄存乙处,乙擅自将照相机赠给丙,不视丙在接受赠与时是否知道乙是非法转让,所有人甲都有权请求丙返还照相机。其二,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即他支付了适当的价金,并且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占有人无转让财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是否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原物是从所有人或者他交给占有的人那里被盗走,或者是由于其他的与他们的意志无关的原因(如自然灾害)而丧失占有,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所有人将财产租给他人使用,交给他们保管,占有人(承租人、保管人)滥用所有人的信任而非法出让,这时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无权向第三人返还原物,他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例如,甲将电视机存放于乙处,乙未经甲许可,将电视机出卖给丙,丙并不知道乙是无权转让,在这种情况下,甲就只能向乙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丙返还电视机。区别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是根据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是为了加强所有人选择托付自己财产的当事人(如承租人、保管人)的责任,督促所有人谨慎地选择对方当事人。在原物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交给他人占有,占有人非法出让时,所有人就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这是把所有人选择托付自己财产的当事人考虑不周的责任归咎于他,使他自己承担不当选择的法律后果。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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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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