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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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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3-11-15 21:30:43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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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法律在调节经济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然而审判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蔓延,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 由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并不限于其所在的行政区域,因此自然要审理一些涉及外地当事人的案件。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和深入,此类案件的数量正呈上升的趋势。审判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在经济审判、执行和告诉申诉工作中尤为明显: ①,在案件的受理上 对明知本地当事人会败诉的案件,以被告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或下落不明、或者法院人手紧张工作繁忙为由,拖延立案。甚至曲解法律上关于管辖和主管的规定,拒不受理应该立案的案件。而对明知无管辖权的案件,只要本地当事人一起诉就予以受理。或者乱立被告或第三人,扩大选择管辖,与外地法院争管辖权。也有的钻法律的空子,只要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出管辖权异议,即认为审理是合法的。还有的将诉讼标的额分解或故意降低,受理在级别上不该由自己管辖的案件。在诉讼费用的收取上,有的对外地当事人采取歧视政策,巧立名目多收费。 ②,在案件的审理上 对当事人的态度上“泾渭分明”,对外地当事人“冷、横、硬”,包括对外地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处处设卡,在参加开庭、阅卷等方面不给方便;对本地当事人则热情周到,对本地当事人的代理人,即使手续不全、有的还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仍大开方便之门。对外地当事人诉讼的案件,久拖不审。或开庭之后,迟迟不下判。对外地当事人错用、滥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强迫外地当事人接受不公平调解协议。在证据的收集、运用上,有利于本地当事人的尽量收集、采用,不利于本地当事人的则视而不见。在法律的适用上,利用法律的幅度性规定等自由裁量权、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甚至曲解法律,作出倾向于本地当事人的不公平的判决和裁定,在外地当事人申诉时,仍轻率地予以驳回。 ③,在案件的执行上 对外地当事人申请执行案件,拖压不办,片面强调要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让其填一大堆表格,否则不予执行。而对本地当事人的申请,却可能超范围执行。有的以本地被执行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为由随意中止执行,而一中止可能就是几年,最后不了了之。强迫外地当事人与本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外地当事人为免予讼累只得违心接受。也有的把质次价高、积压滞销、过期变质的商品“执行”给外地申请人,在执行标的的估价上也倾向于本地当事人。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不予理睬,对要求协助执行的,不予配合,或横加干预,甚至为当事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使执行受阻。 二、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 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比较复杂,有历史的、现实的,有内部的、外部的,其中主要的有: ①,思想认识不清楚 长期以来形成的封闭的小生产产意识、小农经济意识、诸侯经济意识在少部分人头脑中根深蒂固,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要求极不适应。特别是一些行政领导干部,法制观念、全局意识不强,单纯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片面追求“政绩”,曲解“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含义,为谋求本局部利益,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和外地利益。经济领域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很容易渗透到审判工作中,而在少数审判人员中也存在同样的模糊认识。 ②,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社会环境尚未完全形成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现行的司法体制、财政体制都存在着制约独立审判的因素。法院的主要领导成员由地方人大选举或任命产生,人事任免属地方管理。法院的办公业务经费及干警的工资福利待遇又依赖于地方财政。由于法院对这些部门有某些依赖关系,对涉及本地政府当被告的案件,法院不敢受理,判决后不敢执行,对党委政府某些部门和个别领导打招呼或施加影响的案件,往往不敢违抗、“得罪不起”。 ③,政治业务素质不高 少数审判人员秉公办案、公正执法的思想不坚定,面对本地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加上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的影响,有的就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有的当事人担心在外地打官司吃亏,千方百计要求本地法院审理,少数审判人员为了日后交往的需要,主动和本地当事人拉关系。而有的法院由于经费困难,在修建办公用房和法庭建设中接收赞助;还有的法院为开拓案源,主动上门服务为企业催收债权,这些都可能造成地方保护主义。也有的法院在外地执行中受阻,以后再遇到外地法院来调查、执行,就“以牙还牙”,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的恶性循环。 ④,地方保护主义的监督查处机制不健全 审判机关搞地方保护主义,违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强迫调解还违背合法、自愿原则。由于对地方保护主义认识有偏差,有的还认为是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有的认为只是纪律问题,对其违法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长期以来,对地方保护主义缺乏必要的监督措施,没有完备的法律规定和健全的监督机制。即使发现问题,也查处不力,不敢动真碰硬。特别是地方行政机关的干预,由于体制上问题,上级法院也难以干预。如果上级法院也搞地方保护主义,则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难得到保障。跨省法院的管辖权争议中如涉及地方保护主义,必须由共同上级最高人民法院协调才能解决。 三、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措施。 地方保护主义必须靠全社会的努力,才能从根本上摒弃。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中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①,提高全局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要从加强法院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来认识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性、紧迫性。充分认识地方保护主义是狭隘的小生产思想,必将影响本地市场的经济的发展和长远利益,破坏法制的统一,不利于审判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扭转错误观念,和全社会一道来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②,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 只要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就可以从根本上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对外地当事人的起诉,应严格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程序和条件进行;在案件审理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在调解中一定要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在执行工作中要提高办案效率、简化办事手续。对外地法院委托事项,要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完成,认识到委托不是份外之事,而是法定的义务。执法人员要具有刚正不阿的品质,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同时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人大、上级法院的支持。 ③,强化监督机制,加大查处力度 地方保护主义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其解决要靠全社会的努力。为加强当事人对法院的监督,可以向他们发送“案件意见反馈卡”,因为当事人对法院有没有搞地方保护主义最有发言权。法院自身宜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对本院所审理的各类涉及外地的案件进行检查,并把发现的问题作为错案责任追究的依据。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部门,在司法监督中应包括对地方保护主义的监督。人大、党委等部门,应把法院有无搞地方保护主义,作为衡量法院工作成绩、干部任免的考虑因素。同时应欢迎社会各界包括新闻媒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加强法院办案的透明度。并应制定惩治地方保护主义的专门规定,对搞地方保护主义的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尤其对涉及廉政问题的,应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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