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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无权批准当事人撤回上诉

http://www.dffy.com 2003-11-16 8:24:44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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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有权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由当事人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费也由原审法院代收。如果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法院递交,则仍要退回原审法院送对方当事人答辩后和诉讼档案一起上报。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有的法院直接批准当事人撤诉或采取默许态度。不把撤诉申请报上级法院处理,而将诉讼档案直接归档,对当事人预交的上诉费当即退还。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和动机主要有:1,有的审判人员认为还在上诉期内,认为二审程序还未开始,二审尚未立案。不需要经过上级法院批准。2,有的是发现原判决有错误,动员当事人撤诉后准备按审判监督程序自行纠正。为了降低上诉率,隐瞒不报。3,有的虽超过上诉期,但原审法院还没有将诉讼档案移交上级法院。审判人员怕麻烦,为减少手续,借当事人撤回上诉之机,而不将材料移送二审法院。4,有的为了尽快执行判决,缩短办案周期,而批准当事人撤诉。5,部分审判人员认为只要不将上诉状装入卷宗,只当当事人未曾上诉,上级法院也发现不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是:
  一、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性质是不同的。二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加强对一审法院的监督,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一、二审法院各自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能互相代替。批准撤诉的权利在二审法院,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一审程序即已经结束。
  二、二审程序的发生以当事人递交上诉状为法律事实。只要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二审程序就必然发生。一审法院代收上诉状是基于法律上的委托,目的是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不代表一审法院有权批准当事人撤回上诉。撤诉是一种诉讼行为,要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就象一审撤诉并不等于未起诉一样,二审法院对上诉撤诉必须要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虽然绝大多数的撤诉申请是被批准的,但也不排除为了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利益而不予批准。能否批准的权利在二审法院,而不在一审法院。
  因此,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上诉后又撤诉的,应当报送上级法院处理,而不能为图省事直接作为未上诉处理或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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