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诉讼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驳回上诉适用判决还是裁定

http://www.dffy.com 2003-11-16 11:09:54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绿  


── 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189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各类一审判决,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维持原判的法律文书是适用判决还是裁定,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却不一致,值得探讨。
  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一项规定,二审法院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项也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而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却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仍然沿用了1979年旧的《刑事诉讼法》136条的规定。
  虽然不同的诉讼法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而存在不同的规定是常有的现象,但三大诉讼法也遵守一些共同的诉讼规律。适用判决还是裁定,就是根据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决定的。判决主要解决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这在三大诉讼法的实际规定中体现很明显。如民事诉讼中的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执行中止,及刑事诉讼中的发回重审等程序问题都适用裁定。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裁定也可以用来解决部分实体问题,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减刑和假释适用裁定。笔者认为,解决程序问题应当适用裁定,而处理实体问题 应当适用判决。减刑和假释虽然影响到被告人的实体权益,但仍属于属于刑罚的执行问题,本质上是程序问题。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止、终结等问题性质也是同样,所以也适用裁定,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对上诉案件,二审法院要从认定事实到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还要有各方诉讼主体的参与,是一个完整的审理过程,解决的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不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诉讼都是这样。在刑事维持原判的上诉案件中,并不是上诉人没有上诉权,或者上诉程序错误,不应或不能上诉,而是上诉人完全符合上诉条件,只是在实体方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所以,刑事诉讼中,驳回上诉也应适用判决。
  适用判决和裁定,并不只是一个措词问题。判决书要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全面阐述,对判决理由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说理,而裁定因只解决程序问题,说理比较简略,只需要阐明裁定的程序法依据。而维持原判并不只是对原判的简单肯定,还需要从实体方面阐明裁判的依据。因此,对刑事上诉案件的驳回,只有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全面地说理论证,才能使当事人服从案件判决。
  刑事案件驳回上诉不适用判决,还可能带来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处理上的问题。如果一个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案件被驳回,则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只能是刑事部分用裁定,而民事部分用判决,需要制作两份法律文书,显然存在矛盾,且不利于提高效率。而实际上,完全可以只用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这在法理上和逻辑上都是讲得通的。因此,《刑事诉讼法》189条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改,同其他诉讼法保持一致。





  查看李富金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法律文书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一份附有法官忠告的判决书 (2001)郑矿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书 (2007-8-13 21:26:29)
· 无锡一律师伪造法院判决书获刑 (2006-12-17 11:44:3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通知 (2006-8-28 9:45:59)
· 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改判不能仅引用程序法 (2006-7-16 18:21:17)
· 驳回民事、行政上诉案件应用裁定书 (2006-5-19 18:43:12)
· 法官是人不是神 (2005)海民初字第17769号民事裁定书 (2005-12-8 9:04:33)
· 当前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 (2005-3-9 7:23:45)
· 为法律而奋斗—有感于被拍卖的法律判决书 (2003-11-18 15:56:45)


上一篇:判决主文不应涉及执行内容 (2003-11-16 8:28:11)
下一篇:调解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2003-11-16 11:12:57)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