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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http://www.dffy.com 2003-11-16 11:12:57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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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是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先要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然后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再将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收。《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规定调解书在签收后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仍然可以对调解书进行反悔。允许对调解协议进行反悔,无论从法理上看还是从实践上看都值得商榷。
  首先,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调解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尽快解决纠纷,维护民事关系的稳定。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是法院进行了大量调处工作的结果,本来纠纷应该已经得到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在签字后又反悔,法院只得重新开庭、判决。既增加了法院的诉讼成本,也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其次,降低了法律的权威和协议的约束力。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性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受到协议的约束,体现诚实守信的原则。签字表明当事人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就应当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就说明了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协议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书与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并无二致,既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体现了法院的意志。调解书制作完成后,盖上法院的印章,更体现了法律的权威,但当事人却可以随便推翻,司法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也将本来是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调解变成了意思随便。
  第三,导致当事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有当事人利用法律上调解可以反悔的规定,先在协议上签字,利用调解协议和制作调解书的时间差,进行规避法律的活动,达到推迟开庭、延长诉讼过程、迟延履行义务等目的。有的当事人证据不足,同意调解是为了证明对方对此应承担责任,在目的达到后于是反悔。也有的当事人受别人意见的影响,认为调解吃亏而进行反悔。由于调解协议反悔不需要任何理由,有的当事人认为判决结果会对其更为有利的时候就进行反悔,为一些不负责的当事人打开了方便之门。
  第四,随意反悔干扰正常的审判流程。有的法官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为了防止当事人反悔,立即进行打印,时间过于仓促,调解书中很容易产生错误。而有的调解书由于不能及时打印,有的法官应采取“变通办法”,违反程序进行操作,让当事人先在调解书送达证上进行签字,以达到调解协议签订就生效,防止当事人反悔的目的。
  法院调解是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的,在法院主持下签订的调解协议虽然还不是调解书正本,但调解书正本内容,只能对调解协议进行一些表述上修改,而不能对协议达成的内容进行实质性更改。所以,调解协议作为调解书的根据,是调解书的核心和实质所在,应当确认其法律地位,不应随便反悔。规定调解协议签字后就生效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保证调解书生效时间的一致性。在送达调解书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当事人收到调解书的时间经常可能不致,给法律文书的履行带来困难。而规定调解协议签字后就生效,就可以避免这一问题。所以,《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建议修改为“调解达成协议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可以修改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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