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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公开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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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3-11-16 12:59:40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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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公开是我国宪法及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也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审判标准。审判公开,既包括对当事人的公开,包括对社会的公开。既包括认定事实的公开,也包括适用法律的公开。既包括实体的公开,也包括程序的公开。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司法实践中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的效果并不理想,同法院改革的形势很不适应。审判公开原则在贯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 一、审判公开的内容不彻底。 对审判公开而言,裁判形成过程的公开比裁判结果的公开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为,审判公开最主要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司法公正。虽然审判方式改革以后,审判公开的程度比以前大大增强,但仍存在一些影响审判公开的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是请示报核问题。对疑难复杂案件,下级法院经常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上级法院相关部门进行请示,以请示的结果作为裁判的依据。这种请示,使二审变为一审,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而且不利于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 二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问题。审判方式改革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有所减少,但有的审判人员为了免于错案责任追究,仍经常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未旁听案件的审理,仅凭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就作出合议庭必须执行的决定,这种决定案件的方式,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也违背了审判公开原则。而事实上,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与合议庭讨论案件是不同的,合议庭成员均亲历了案件的审理。 三是开庭走过场的现象仍然存在。审判方式改革所倡导的及时开庭、当庭宣判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辩在庭上。由于庭前证据交换还没有形成一项法律制度,有的审判人员开庭前,就通知当事人进行询问,对判决的结果内心早已形成确信,特别是一些庭审直播、观摩庭的案件,法官对案件的如何处理早已心中有数,开庭变成形式。 四是认定的事实公开不够。作为定案的证据,都应经过质证、认证。但不少案件的证人不到庭,当事人仅提供书面证言,对方当事人无法质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哪些应当予以认定,哪些不能认定,法官往往不能正确把握。有的调解案件,审判人员甚至把基本的案件事实都予以省略,只在调解书中写明调解的结果。 五是判决理由和法律适用上的公开不够。审判公开既包括认定事实的公开,也包括适用法律的公开。有的审判人员,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学功底,对判决结果不能从法理的高度作出令当事人信服的解释。不能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只简单地说明依据某某法律多少多少条。但对该条的内容是什么,却没有注明,而当事人查找法律条文特别是一些司法解释性文件往往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审判公开的程序不规范。 审判公开,应当贯穿于从立案到执行的各阶段,而且应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的全过程。 一是立案程序中,对一些简单的案件,往往能做到当即立案,但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一些敏感案件的立案,如计划生育行政案件、涉及当地重点企业的案件,立案的透明度不高,对一些不予立案的,未向当事人发送不予立案的裁定书。 二是在庭审过程中,对社会公众的公开不够,尤其对新闻媒体,对一些热点案件,常常限制记者采访和报道。公开开庭的实际效果不理想,大多数是当事人的亲友到庭旁听,公众旁听开庭的制度还未形成。而审判公开的对象,不仅包括当事人,还包括社会。 三是审判人员在开庭的准备程序中,也很不规范。在审判公开问题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有的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却未公开,也有的审判人员对某些案件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有的开庭进行了公告,有的开庭未公告,只在卷宗中附有一张开庭公告,群众无从知晓开庭,当然也就无法旁听。 四是有的法院无专门的公告场所,更无电子显示屏等专门的公告设备,也不会通过互联网发布公告。有的法院开庭场所不规范,法官由于审判庭紧张或为图省事,在办公室内开庭。群众无法旁听,公开开庭无法落实。 五是在宣判环节上,对当庭宣判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往往没有做到公开宣判,而是直接进行宣判。在执行过程中,有关执行的情况不能及时向当事人特别是权利人反馈,权利人对自己的案件何时能够执结,心中没底,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执行程序如何公开,法律规定很不具体。 六是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多采用书面审的方式,上诉和再审案件不开庭成为普遍现象,透明度不高。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均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只有事实清楚的,才可不开庭审理。将例外情况作为通常,已经成为二审、再审案件审理的习惯做法。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贯彻公开审判原则似乎已不成问题。但上述情况的存在,亟待引起相关部门的的重视,并通过提高公开意识、规范诉讼程序、提高法官素质、改善硬件设施等途径切实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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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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