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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送达难”问题的立法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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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3-11-16 17:44:51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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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填补送达的法律漏洞。在民事诉讼法中,一些相关的规定值得完善。一是取消留置送达需要基层组织、单位见证的规定,加快送达进度。台湾的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应受送达人拒绝收领而无法律上理由者,应将文书置于送达处所,以为送达。”可以作为参考。二是民事诉讼法对当庭宣判的,规定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对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但对调解书和裁定书的送达均没有规定送达期间,对此应当明确。三是应当规定指定代收人、法定代收人制度。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变更住址,或外出的,必须向法院指定其代收人。未指定的,法院将法律文书交付邮寄即使被退回也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却没有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成为一个法律漏洞,需要完善。四是规定送达推定制度。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承认收到法律文书的等情形应当视为收到原法律文书。
注释: ①根据人民法院报网站http://www.rmfyb.com查询结果。 ②《公证证明法院的送达行为无正当性》(正义网http://revie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38605) ③沈浙:《通过互联网送达诉讼文书探讨》,2001年3月29日《人民法院报》。 ④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视为送达》,2001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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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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