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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负担能否负连带责任

http://www.dffy.com 2003-11-16 17:47:17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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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在某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到期后没有归还反而外出逃债。由于甲乙二人是此笔贷款的担保人,而且明确约定是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选择只起诉担保人。于是某银行即以甲乙二人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审理后,维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对于本案的诉讼费是由甲乙二人平均承担,还是由甲乙二人承担连带责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甲乙二人应当负连带责任。因为甲乙二人是连带担保,《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属于担保债权,而银行起诉的诉讼费属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由甲乙二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处理也有利于法院诉讼费的执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甲乙二人应平均分担诉讼费。理由是,甲乙二人虽然负连带担保责任,但这种连带只限于他们与丙、银行之间的借款关系。甲乙二人在本案中,处于双重连带关系中,一是他们与丙之间的外部连带关系,二是他们二人之间的内部连带关系。由于本案诉讼主体不涉及到丙,因此,诉讼费的负担也就不涉及到丙。既然甲乙二人之间是一种内部连带关系,就与法院的诉讼费之间没有连带关系。诉讼费是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物化表现,其本身不属于债务。而实现债权的费用,主要是指差旅费等索款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由主债务人或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而诉讼费则应由败诉方当事人向法院承担,二者的主体是不同的。
  此外,连带责任不是一种最终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它是一种具有担保性质的法律责任,主要目的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而由连带责任人代为偿还。而诉讼费的实现具有国家的强制性,不应附加任何条件,也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甲乙二人因没有承担保证责任而引发诉讼,他们的这种过错是相等的。因此,二人应平均承担诉讼费。由于诉讼具有解决纠纷的终局性,如果判决甲乙二人在诉讼费上也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其中一方在承担诉讼费后,再向另一方追索诉讼费不成,势必仍然要提起诉讼,就会加重当事人的讼累,从诉讼经济的角度看也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有说服力。
  因此,诉讼费作为一种由国家征收的费用,不应由当事人以连带责任而应以单独责任的形式承担。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处理共同侵权(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共同违约的案件时,有的判决当事人在诉讼费的负担上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同样的理由,这种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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