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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

http://www.dffy.com 2003-11-16 20:00:09 作者:李克才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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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或被告不适格,结果是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做法不一,以致相同案件得不到相同的处理,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现笔者拟从诉权理论的角度,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此问题作一番梳理,以求取得共识。
  一、 关于诉权的涵义
  诉权是指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实体权益的权利。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诉讼上享有的基本权利。根据二元诉权理论,诉权以其性质可以区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叫做起诉权,是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行使该项权利需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由此可见,只要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即可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和保护自己的权利,从而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叫做胜诉权,是指民事主体提请人民法院用审判方法强制实现由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产生的请求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实体法调整的,行使该项权利需符合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条件。当他的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可行使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保护。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具有独立性,它不依赖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存在,即使民事主体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可以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结果必然是败诉而已。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虽具有独立性,其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时就已产生,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依赖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才能实现。
  二、驳回起诉的涵义及其适用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公法赋予民事主体的一项基本权利,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任何人均不得剥夺。认定原告是否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予以从严把握。原告的起诉符合规定条件的,即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适用的方式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点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他人或是他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3、没有明确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却说不出赔偿多少数额。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如单位内部分房或内部工作责任制规定的内容。6、没有管辖权或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或经济案件的标的额应由其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7、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如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原告或被告对同一事实提出新的证据起诉的。8、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9、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10、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如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11、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但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处。12、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如劳动争议案件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处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13、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如一审法院裁判后,当事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三、驳回诉讼请求的涵义及其适用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
  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以下范围:1、请求保护的实体权利未受到侵害或虽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损失已由侵害人填补。2、与他人未发生争议或虽然发生争议,但争议已经解决。3、放弃实体权利,如已过诉讼时效等。4、被告不适格。对于上述前三种情况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已形成共识,对后一种被告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在司法实务中存有很大争议。
  被告不适格是指原告起诉的被告错误,如甲是债务人,而原告误将乙当作被告起诉。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出现这种情况法官往往是动员原告更换被告或申请撤诉,有时原告则坚决表示不同意更换被告或申请撤诉。遇到这种情况,在处理上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从程序上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其法理依据是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对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民诉法第90条的规定进行更换。通知更换后,不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退出诉讼的,以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条件的原告全部不愿参加诉讼的,可以终结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符合条件,原告不同意更换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条虽在后来的《民诉法意见》中被删除,但在法院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中还一直在沿用。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补充修改意见〉》第9条后句的规定:"对被告不符合条件而原告不申请更换的,裁定驳回起诉。"此在诸判例中亦较为常见,如《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64号案例"吴作先、吴文涛诉符晖侵权赔偿案",第70号案例"吴丙范等诉慈溪市329国道指挥部等人身损害赔偿案"。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符合诉权理论和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被告之间无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观点目前在理论界已为通说,如《人民司法》研究组在2000年第11期司法信箱答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汪云昆同志来信,就持该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从这一规定看出,民事诉讼对原、被告的确定性采取两种不同标准,即对原告要求必须适格,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被告则采用"表示说",要求明确即可,而无其他具体规定。据此,笔者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可由人民法院通知原告更换被告或动员原告申诉撤诉。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应按证据不足起诉不具备实体权利保护要件处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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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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