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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移植我国的可行性分析

http://www.dffy.com 2003-11-16 21:28:48 作者:秦玉彬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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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移植的外在条件及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心理、司法现状来看,对客观事实的追求不仅仅是我国法律在制度层面上设定的一个价值追求目标,他更大程度上是民众社会心理的一个折射。普通的民众对犯罪行为本身十分关注,对案件事实的究竟有着不同于英美国家民众的超乎寻常的关注。相对而言,对于诉讼程序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或多或少的存在漠视。在这种社会心理之下,任何对犯罪分子的丝毫放纵或者把罪行和刑罚相交易都会遇到一般道德上的批判,人们会认为这是不公正的。客观的说,辩诉交易很大程度上是存在放纵犯罪这种现象的,正因为如此,这种极具美国特色的法律习惯能不能得到一般社会心理的认可是一件很值得考虑的事情。其次,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目前的民众心目中的形象与理论上所希望达到的目标有很大差距,或者说对司法机关的普遍不信任感始终游荡在这个社会的各个角落,这是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如果仅仅为了适应辩诉交易而赋于检察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一般的民众出于对司法腐败的担心,会对检察官是否会滥用权力放纵犯罪产生更大的疑问,对于律师来说很可能意味着更可怕的事情,本来已经足够强大的国家权力如今又增加了,法院也会对检察官在量刑上的指手画脚而对于自己独享的量刑权遭受侵犯而不满,(由于我国没有陪审团制,法官对于审判和量刑是特别在意的),制度使然。
  另外一个对于辩诉交易的存在起着关键作用的条件就是英美法系国家中有“职业共同体”的存在,在上面我们谈到辩诉交易之所以能够以一种习惯性的做法而长时间的服务于美国社会并且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与美国社会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着密切关系。我们在最初对辩诉交易进行纯粹理论分析时候曾感到十分意外,在美国,法官享有无上权威,检察官和律师一样只是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一方,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制约法官的权力,当然,对于他们的量刑建议也不应该对法官有任何实质性的制约,为什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即辩诉交易的实际操作中,量刑建议几乎很少有被否定的情况,辩诉协议也几乎不加修改的被认可或批准,如果单从理论上看是完全可以被否定的!是什么促成了法官的大方?在我看来,那种在美国特有的法律教育体制和法律职业的人才流动的机制下培养出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们的相互妥协和认同才是促成辩诉交易的关键条件中的关键。就此来说,仅从形式上看似乎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有着异曲同工之处。(这里抛开律师不谈)但是,两者之间的最大差异是他们配合的出发点或者连接他们关系的纽带有着实质的区别,共同的教育背景、共同的从业经历、共同的价值追求是美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基础,而在我国,维系公检法三机关的生命线是行使国家权力时利益的一致性。只有在运用强大的国家权力对付犯罪分子时他们才有着息息相关的利益体会。
  这样看来我们是不是可以说,纵然我们从立法上确立了严格的审判前程序、证据开示和交换制度、确立了检察官的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等等和美式辩诉交易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形成成熟的职业共同体,辩诉交易无疑是痴人说梦。好在,我国已经确立了司法统一考试制度,但愿能够成为诸如辩诉交易之类的只能在成熟的法治国家存在的习惯法在我国的生根提供土壤。
  ①我个人不太同意把辩诉交易当作一种司法制度来定义,它只是存在于美国社会的一种在司法实践当中的习惯性做法而已。这和其他一些报刊杂志中关于辩诉交易的定义有一些差别,在此特别指出来。
  ②《美国法律词典》〈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
  贺卫方樊翠华刘茂村谢鹏程译
  贺卫方黄道秀苏力校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189页
  ③《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第43页
  ④《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美〉爱伦*毫切斯泰勒*斯黛丽
  (EllenHochstedlerSteary)南希*佛兰克(NancyFranc)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412页—413页
  ⑤《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中心组编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58页
  ⑥《疏漏的天网: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刘卫政司徒颖怡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142页
  ⑦《检察官作用与准则比较研究》张智辉杨诚主编第372页
  ⑧同⑤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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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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