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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无权发布司法解释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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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3-11-18 14:47:44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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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解释之间相互矛盾、不一致。如企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是否构成侵占罪问题,有的解释是肯定的 ,有的解释则是否定的。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有的解释以500元为起点,有的解释以1000元为起点。 ③越权解释。有的直接对立法机关制定的全国性法律进行解释,如某省法院96年就曾发布《关于如何适用〈监狱法〉第十七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也有的司法解释侵入立法领域,规定了法律条文不能直接推导出的内容。 ④重复解释,对已有的司法解释再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93年9月24日《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某省94年1月20日又发布《关于刑事自诉、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审查立案的实施办法(试行)》,其中刑事自诉部分的内容多有重复。 ⑤有的解释干预下级法院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如某省的《适用拘留、逮捕措施若干规定》中就明确:“对被执行人进行逮捕的,须以书面形式逐级报省法院批准。”直接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造成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难以依法充分运用。 ⑥以临时性通知代替法律。如某法院97年1号文件规定:“春节前,执行案件中一律不准抓人、关押人”。事实上,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从根本上保持稳定。类似这种以一时一地的政策来曲解法律进行解释的情况并不鲜见,如有些涉及计划生育、农民负担、企业破产的解释,在实际中贯彻的效力甚至比法律还高。 综上所述,司法解释不同于学理解释,就在于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要规范发布司法解释的程序,维护司法解释的权威。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司法解释的力度,改变司法解释的滞后状况。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早选题、讨论,及时公布司法解释。特别是对一些新颁布或修改的基本法律(如《刑法》),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尤为重要。同时,地方法院应严格依法办事。对于国家机关,凡是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利都不能行使,这是法制的基本原则,审判机关也不例外。因此,要从加强法制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司法解释问题。地方法院无权解释,同理,军事法院及海事、森林、铁路等专门法院都不能发布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应逐级向上级法院请示,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制止地方法院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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