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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http://www.dffy.com 2003-11-18 14:48:52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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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判委员会职能还未发生重大转变之前,审判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的的最高审判组织, 讨论案件仍是其主要职责。但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效率不高的情况。主要表现是提交讨论的案件越来越多,有的案件讨论过于冗长。这除了与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有关外,很大程度上也与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的方式有关。笔者认为,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选择汇报的案件
  现在案件之所以越讨论越多,除了与案件总量不断增加、 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外,还与各地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后,有的审判人员害怕承担责任有关。动胤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既不利于审判委员会集中精力讨论疑难复杂案件,也不利于审判人员提高业务素质,相反只会加强承办人的依赖心理。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主要是疑难复杂案件。因此,应当选择适用法律上有争议的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提交讨论。事实不清的案件不应提交讨论,即使讨论往往也不会有正确的结果。在提交讨论之前,应首先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只有在分歧意见较大或难以作出决断的情况下,才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独任审理的案件,由于案情简单,不宜提请讨论。
  二、规范汇报的程序
  提请讨论的案件,应当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地汇报下列内容:
  1,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年龄上一般应准确到出生的年、月、日,当事人是单位的还要说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情况。说明基本情况时,应留有一定的时间,以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员记录。案由应反映争议的法律关系,忌错定案由或使用大的案由。如将刑事附带民事的伤害案汇报为人身损害赔偿的案由,将借贷纠纷笼统称为债务纠纷,这样容易把讨论引入误区,浪费时间。
  2,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答辩理由。对原告与被告诉称的案件事实,不要过于具体,作过多的描述,更不应边叙述当事人诉称的事实边叙述查明的事实,因为逻辑混乱将不利于审判委员会委员弄清案件事实。有的承办人在汇报时,此部分内容叙述过多,而查明事实部分却很简单,或者是查明事实部分仅是对当事人叙述的重复,实属本末倒置。叙述原告与被告的请求应是一一对应关系,即汇报原告的请求之后,应把被告对每一请求的反驳、否认、或承认的态度和理由说明,这样才能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争议的焦点。对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只需一笔带过,让审判委员会每位委员保证了解案情的连贯性即可。重点叙述原被告哪些事实有争议、各自又有哪些证据、对这些证据采用与否的理由。对有争议的事实力求阐述清楚,防止在汇报结束后的发言过程中,委员不断就案情事实提问甚至要求看卷宗,从而中断讨论程序。然后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界定,如到底是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同时要说明理由。接着,说明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及理由。
  4,案件的处理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根据以上汇报的内容,最后言简意赅地说明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不必再说明理由。如果还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则可一并说明,如妨碍民事诉讼的情况、案件的社会影响、司法建议情况、案件的审限情况等。
  三、掌握汇报的要求
  由于审判委员会委员大多没有列席开庭过程,因此汇报即要保证他们充分了解案情,又要防止拖沓。
  1,语言要清晰、准确,不拖泥带水。少用形象性的描述语言,多采用法律上的专门术语,用词要严谨,不用方言土语。切忌汇报案件象讲故事,因为尽管生动,却不符合科学、公正的司法要求,特别是刑事案件。
  2,突出重点,层次分明。汇报的重点是有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同意见,防止不分详略。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纠纷起因要讲,但不能长篇累牍。关键还是发生侵害的事实、双方的过错责任情况。
  3,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汇报,忌有倾向性的语言。如一些与案件本身无关的事项、对当事人个人的主观评价都不宜在审判委员会上讨论。在汇报时还要注意对与自己不同的意见也要详细说明,防止只为自己的观点寻找根据,作“一家之言”。只有全面汇报各种观点,才便于审判委员会兼听则明,作出正确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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