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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核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http://www.dffy.com 2003-11-18 14:52:34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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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完善和公民法人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至法院的各种新类型案件日益增多。有的法律关系复杂,有的适用法律困难。于是,有的法院和审判人员采取口头、书面、电话等方式,向上一级法院进行请示报核,并把上级法院的答复作为裁判的依据。这种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有:①案件本身疑难复杂,需要请示。②上级法院业务水平高,能够正确答复。③经过请示报核的案件,即使当事人不服上诉,也多是维持,很少发回重审或改判。④按上级法院答复制作的裁判文书,即使最终证明是错误的,承办人也会免受错案责任的追究。
  请示报核制度由于有违独立审判原则,世界各国都很少采用,大多不允许定案之前先行请示。在我国,除了死刑复核制度和请示指定管辖外,在法律上很少有关于请示报核的规定。实践证明,请示报核制度存在着种种弊端:
  一、不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
  法官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人员,按照《法官法》的要求,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学历和审判经历。因此,法官应具备独立办案资格,能够胜任解决处理各类案件包括疑难复杂案件。而且简易程序解决不了的,可以采取普通程序;独任审判解决不了的,可以采取合议制。还解决不了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另外,法律上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已经把一些影响重大或性质特殊的疑难复杂案件规定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所以,动辄将疑难复杂案件拿到上级法院去请示报核,不利于提高业务素质,也不利于平衡上下级审判机关的工作量。
  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二审终审制是我国的基本审级制度,二审目的就是在于监督并纠正一审错误的裁判。但经过请示报核的案件,由于只有一个“大脑”在思考,形式上的二审并为实质上的一审,即使当事人上诉,也很难改判,客观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另外,案件经过请示报核,再到上级法院作出答复,往往需要一两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延长了案件的审限,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三、不利于执行错案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和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各地已陆续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但如裁判的错误是经过请示造成的,则很难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下级法院的承办人会以案件已经过请示为由而开脱责任,上级法院的答复人则也不会受到追究,他会以一不是案件承办人、二是下级法院汇报不清为由推卸责任。另外,上级法院一般也不把答复下级法院的内容作为考核依据。
  四、不符合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
  从传统的纠问式诉讼向现代的控辩式诉讼过渡,达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是审判方式改革的主要要求。民事、经济、刑事、行政诉讼都逐步要求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宣判,改变过去那种先定后审的情况。如果再事先请示报核,时间上不允许,材料上也难以办到。特别是公诉案件,如果检察机关采取“诉讼状一本主义”,只提交起诉书和证据目录,则对审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事先不会知道,即使审理中遇到了疑难问题,在当庭宣判的情况下是无法去请示的。
  针对请示报核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
  一、下级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应慎用请示。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不应依赖于向上级法院请示。对经请示作出的错误裁判,仍应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请示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对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不予答复,对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下级法院经集体研讨后完全有能力自己作出决断的案件,则不必答复。在请示报核制度完全废止前,不宜就具体案件作出书面结论,只应提供参考性的法理意见,并说明不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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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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